订合同骗得人民币56万元。日前被该院一审以合同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3万元;继续追缴其诈骗所得人民币460200元。
吹嘘有能力低价购拆迁房诱君入瓮
2011年12月,被告人温某对被害人张某说,其是某公司韶关地区总代理商,每月收入3万元左右,其在市区东岗岭某小区低价购买了一套城市拆迁回补房,并有
能力帮张某以每平方米1300元的低价购买该处的房屋。张某经考虑后,决定以其父亲的名义托温某购买某小区的601房。
2012年1月至4月间,张某将其低价购房情况分别告诉其朋友付某、赵某、刘某、刘某某,其四人均表示也要购买。温某则称要找关系后才能答复。不久,温某称
其能为该4人低价购买。随后,付某决定购买东岗岭某小区901、902房,赵某购买602、702房,刘某购买703房,刘某某购买603房。
签订虚假合同骗财56万元
2012年6月21日,被告人温某经张某多次追问后,拿了5份《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后经韶关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鉴定为假合同)给张某、付某、赵某、刘
某、刘某某签订,并要求在一个星期内交齐全部购房款。付某等五人共向温某秀支付购房款、税费共计人民币565200元。
同年11月13日,被告人温某经张某多次追要房屋钥匙后,才将房屋钥匙交给张某,但张某与付某一同到东岗岭某小区看房时发现,钥匙无法打开房门。在张某的
追问下,温某解释说拿错了钥匙。至此,张某终于有所怀疑,于是带着温某提供的购房合同到韶关市房管所咨询,房管所答复称合同是伪造的。同月15日,张某将被
告人温某扭送到公安机关。
案发后,被告人温某分别向张某、赵某退还赃款10000元和95000元。
浈江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温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的单位与他人签订合同,骗取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了上述一审判决。
北京拆迁律师网点评:
此件事情的发生可以大大提高买房人的警惕,拆迁房不是说能买到就可以买到的,因为拆迁房都属于个人财产不属于集体财产,所以拆迁房如果能买到也得跟拆迁户协商达到拆迁户的一个卖房子的最基本要求才能买到,而且其实这个温某的手段不高明,只是抓住了想要买房人的急切和贪小便宜的心里,所以成功骗取钱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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