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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一社区拆迁安置难了案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9-06-03
  提起行政诉讼均驳回

  事发安徽合肥,因拆迁安置引发纠纷,并持续引发“民告官”诉讼。七年过去了,发生在该地的纠纷仍未抚平。如今,曾经的乡村已经变为繁华的街区。繁华背后,有多少人在无奈叹息?

  2019年5月,安徽省合肥市居民许明奎又一次将其所在的青年社区居委会告上法庭。

  该案缘于2012年,他与该市包河区包公街道青年社区居委会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

  在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5年后,因种种原因,青年社区居委会认为“他们之间签署的拆迁协议属于无效”。与此同样情况的,在这个社区不在少数。

  近两年里,他们通过各种方式维权,最终还是回归到诉讼的渠道上来。2018年7月,他们第一次提起行政诉讼,起诉了包河区和包公街道办事处及青年社区居委会。官司一直打到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简称安徽高院),但均被驳回。

  而这次,许明奎将青年社区居委会单独列为民事合同争议的被告,提起了诉讼。

  拆迁安置变中生变

  2011年11月,青年社区居委会下发了一份拆迁通知。此举在大多数居民看来是件好事情,纷纷配合拆迁。

  “为了居住条件能够尽快得到改善,大家非常配合。”村民陆在荣说。

  该项目在2012年2月正式启动。随后,包和区房屋拆迁证照初审小组对村民是否应当安置补偿进行了评审,并在《合肥日报》上进行了公示。

  青年社区委员会也开始与已经被公告的村民陆续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对补偿面积以及安置方案作出了明确。

  拆迁进展速度很快,总占面积68.76亩,涉及居民320户,拆迁面积达10万平方米的工程量,仅用了4个月时间就圆满完成。此事还在当地媒体上进行了报道。

  在这期间,很多村民在拿到拆迁安置费后离开了相守多年的左邻右舍,就等着安置重逢。

  实际上,拆迁并没有像当地媒体报道的那么顺利。在拆迁过程中,一直就有村民反映,统计的人口不实,以及社区私自对外卖面积等问题。2017年5月,包河区政府召开会议,专题调研了该处的拆迁工作,并成立了城中村改造项目算账问题处置工作实施方案。

  公安机关还对该项目中提供虚假资料、骗取安置费用涉嫌诈骗的部分人员进行立案侦查,对涉嫌滥用职权受贿的公职人员也进行了立案调查。随即,青年社区原党委书记许要武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被查。

  在许要武被抓后,拆迁中存在的更多问题也随之浮出水面。

  而在2017年期间,许多村民还接到了一份外调函。记者在发给其中的一位村民陆在荣的一份外调函看到,要求去陆在荣的原工作单位,调查其是否在原单位享受过房改房、集资房和集体土地征迁安置房。

  2018年2月26日,拆迁改造项目算账问题处置工作领导小组还给他下发了一份安置补偿结果告知书。告知书中明确:陆在荣不符合拆迁安置条件,并要求追回已经获取的过渡费用。

  而不符合条件的理由是他的户口户籍有变动,历史信息无法反映与青年社区的关联,其次是在原单位享受了单位的公房

  陆在荣很纳闷,他说他在原单位早已经下岗,并且户口也早已从原单位迁回了青年社区的祖居房,他原单位的公房是他们的集资房,后因拆迁给予了个人补偿几万元。

  2018年7月,他向各部门反映但均未得到解决。随后他也将包河区政府、包公街道办事处以及青年社区居委会告上法庭。

  因祖籍就一处住房,陆在荣的大哥陆先凤、二哥陆在银也遇到了同样的问题。

  与陆家兄弟大致情况相同的村民还有多位,如许明芳,许明福、许明奎等17户村民。

  他们也与陆家兄弟一样,对包河区政府及相关部门提起了诉讼。

  2019年4月,记者在拆迁后的现场看到,拆迁安置房早已落成,但至今未能完全入住,而商业街区已经相当繁华,酒店、影院,饭店、商业店铺琳琅满目。

  “民告官”拉锯战

  陆在荣、许明奎以及其他16户居民在起诉时认为,当时已经都签订了补偿协议,并且进行了公告,而且相关部门已经确认,而在5年后忽然取消了自己的资格,这明显违背常理。

  包河区以及包公街道办事处和青年社区均在答辩时称,包公街道青年社区居委会在负责审查验收拆迁户提供的相关证件资料是否符合补偿安置条件的过程中,超越权限,在没有任何依据的情况下将不符合安置人口资格的人员纳入安置人口范围、认可虚假共建面积,与拆迁户签订安置补偿也存在一方欺诈、损害国家利益的情形,与原告签订的协议应属于无效。

  最后法院认为,协议签订方为青年社区居委会和包公街道办事处,包河区政府并非合同主体一方,原告起诉包河区政府履行该协议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并驳回了诉讼请求。

  其他十几户村民的诉讼结果亦是如此。

  最后他们又将该案上诉至安徽省高院也被驳回。此轮诉讼也到此告一段落。

  2019年5月,不服判决的许明奎再次将青年社区居委会告上法庭。

  许明奎认为,被告在2012年5月22日与原告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集体土地类)》(以下简称《协议书》),被告为《协议书》的甲方,原告为《协议书》的乙方,因此向包河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包河区也已经受理了该案。

  该案代理拆迁律师周兆成认为,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本案原告系青年社区居民与被告青年社区居委会签署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集体土地类)》,一经签订,当事双方均应按照协议约定全面履行,不允许反悔。除非有证据证明在签订该《拆迁补偿协议书》过程中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情形,或存在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合同的情形,或者损害国家利益、他人利益。事隔5年后,本案被告青年社区居委会根本无权单方面推翻合同,这既于法无据,也于理不合。

  周兆成还指出,本案原告系青年社会居民与被告青年社区居委会签署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集体土地类)》,该协议除具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外,还具有房屋买卖合同的双重性质。

  “本案社区对在本社区有房但已经在外有房的不予以安置没有法律依据的,而且也违反了法律规定。我们知道个人所有权的房屋拆迁,依法应当进行安置,这是法律对个人财产权的保护。拆迁部门将拆迁户拥有所有权的房屋拆迁,就有义务对拆迁户进行住房安置和金钱补偿,这和拆迁户在其他地方是否有无房产没有任何关系。”周兆成说。

  回应:

  拆迁户须符合条件才能安置

  2019年4月,记者针对该案采访了包公街道办事处。据该街道相关负责人介绍,拆迁户必须符合祖居人口、房屋有效和在这里居住这三个条件才能安置。如果在其他地方已经分过房的一律不予安置,并按照货币补偿。而在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时有弄虚作假的也一律重新核查审定。

  据其介绍,目前,该安置房建设共880套670平方米,现在安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正在推进。截至2019年1月31日,已经安置人数4个批次,签订完成132份协议,实际安置458人,和解182人,安置房屋440余套;下剩206人,其中有17户84人起诉了包公街道办事处,另外还有8户未过当时审核。

  而多位村民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在取消安置房后就从没有人向他们提过货币补偿。

  周兆成说,房屋拆迁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产权调换。本案原被告双方已经就拆迁问题达成安置补偿协议,原告在协议中并没有选择货币补偿,而是要求实行产权调换,被告就应该按照当时达成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履行。

  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健也表示,子女有继承农村父母房产的权利,事实上已经继承了父母的房产,该房产属于子女的财产,如果涉及拆迁房产所有人有获得补偿安置的权利,并且已经签订了协议,该协议应该履行。(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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