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偿办法中提到,对被搬迁人为本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符合“一户一宅”规定的被搬迁房屋补偿内容包括土地及房屋补偿和附属物补偿。其中,土地及房屋补偿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集体土地区片价格并参照新建高层住宅建设成本,结合被搬迁房屋所处区位在城区土地分级的具体级别和被搬迁房屋的成新、结构等差别,予以评估确定。附属物按照相关标准补偿。
据悉,该办法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7月31日;本办法施行前已实施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2017年3月10日滕州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滕政发〔2017〕22号)“城中村”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补偿工作的补充意见同时废止。
对此,专门承办拆迁法律事务的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健解读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如果拆迁户能够提供有效土地证件或者土地证件,证载面积与实际占地面积不符的,由滕州市自然资源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认定并确定土地面积;被搬迁人不能提供有效土地证件的,被搬迁房屋土地面积原则上按不超过200平方米的标准确定。文/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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