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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律师讲解:拆迁补偿款个税问题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3-12-17
拆迁律师给广大的拆迁户讲解拆迁补偿款个人所得税问题,首先我们要看到我们国家的政策在不断地完善同时也在不断的惠民,今年起7月份我们国家关于棚户区造的拆迁户所得拆迁补偿给予减免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个人因房屋被征收而取得货币补偿并用于购买改造安置住房,或因房屋被征收而进行房屋产权调换并取得改造安置住房,按有关规定减免契税。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按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本通知自2013年7月4日起执行。2013年7月4日至文到之日的已征税款,按有关规定予以退税。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本通知所称棚户区是指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房屋使用年限较长、使用功能不全、基础设施简陋的区域,具体包括城市棚户区、国有工矿(含煤矿)棚户区、国有林区棚户区和国有林场危旧房、国有垦区危房。棚户区改造是指列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棚户区改造规划或年度改造计划的改造项目;改造安置住房是指相关部门和单位与棚户区拆迁户签订的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中明确用于安置拆迁户的住房或通过改建、扩建、翻建等方式实施改造的住房。
 
  在对购房人征税政策方面,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按1%的税率计征契税;购买超过90平方米,但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改造安置住房,按法定税率减半计征契税。个人因房屋被征收而取得货币补偿并用于购买改造安置住房,或因房屋被征收而进行房屋产权调换并取得改造安置住房,按有关规定减免契税。

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按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拆迁律师在回顾2010年我们国家出来的关于拆迁补偿款个税的相关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2号)第五条规定,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及因拆迁重新购置安置住房,可按有关规定享受个人所得税和契税减免。
 
  就具体政策而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被征用房屋补偿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428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规定,按照城市发展规划,在旧城改造过程中,对拆迁户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属补偿性质的收入,无论是现金还是实物(房屋),均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对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拆迁补偿款的,对超过部分征收契税。同时财税〔2010〕42号还明确规定,对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也予以免征
 
 
拆迁律师回顾2005年的时候我国财政部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文件的规定:对拆迁户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对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对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拆迁补偿款的,对超过部分征收契税。因王某重新购置住房价格低于拆迁补偿款,王某取得拆迁补偿款不仅免征个人所得税,而且重新购置住房还免征契税,取得拆迁补偿款和重新购置住房之间的差价更不存在要征税的问题。
 
 
拆迁律师回顾从2005年到2013年的拆迁补偿款个税政策和改善已经是很大的突破,因为每项政策出台和改善都需要上交给国务院审批,这个审批是一个漫长的过程,所以这3次的改变可以说是非常好了,这也说明了我们百姓反应的问题也都在一步一步的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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