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严峻,每个人心理都平添了一份忧虑。这种情况下,不排除有的疫情并不严重的拆迁办,借此作为实施心理压力的手段,加大征收项目的推进力度,采取各种方式催签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为帮助广大拆迁户降低风险,避开补偿安置协议里的陷阱,记者请专门承办拆迁类法律事务的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健,为公众解读拆迁户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需要注意的重要事项。
2020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根据上述规定,征收只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的有权机关实施,与之相对应的,和拆迁户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也应当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或委托的主体。因此我们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一定要看清楚对方是不是适格的协议主体。
补偿安置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被征收土地的基本情况:包括被征收土地范围、性质(宅基地、耕地、其他土地)、面积、地上附着物(住宅、青苗等)。
征收土地的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住宅的征收:对于农村住宅的征收,如果选货币补偿,约定好补偿金额,以及拆迁补偿款的支付时间,一般是在房屋拆除前支付拆迁补偿款;如果选房屋产权调换,应当明确置换房屋的位置、面积、楼层、户型结构、朝向和房屋交付时间等事项。
搬迁期限、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费的支付:特别需要注意,对于合法经营的养殖场、加工厂等经营用房的征收,应当明确以上条款。
过渡方式及过渡期限:协议应当明确约定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如果选择过渡安置费,应当明确约定金额及支付方式;如果是选临时周转用房,应当明确约定周转房的地点。
违约责任:这条非常重要,然而在大多数拆迁户签订的协议中,未约定该条款,或者即使约定,也并未详细明确违约方应承担什么样的违约责任。
在这里,京平拆迁律师赵健提醒公众要注意一些重点的风险点:
首先是口头承诺。征收方只口头承诺高额补偿,但就是不将高额补偿落实在补偿安置协议中,此时慎签补偿安置协议。口头的高额承诺虽令人心动,但如果没有落实到书面上,征收方一旦反悔,对拆迁户来说,征收方之前口头承诺的权益将难以得到保障。
二是以“越早签,补偿越高”为诱惑。赵健律师提醒,获取拆迁补偿的权益基础是被征收土地的现有价值,只要土地价值未发生变动,最终补偿价值也不应当改变。
三是以违章建筑为由让赶紧签。赵健律师表示,如果您的房子确属违章建筑,征收方直接将之认定为违章建筑并拆除即可,无需劝说您签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但如果征收方以拆除违章建筑为由,劝说您签协议,这就不太符合常理、值得您提高警惕了。
最后是动员或者雇佣本村或者其他村民语言攻击。根据以往的实践经验,赵健表示,此种情况在征收中时有发生,一定要冷静对待。文/王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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