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高鹏超
云南网2月13日的一篇文章报道了一起发生在云南怒江州泸水县的违法强拆事件。文章中提到有腾讯网友通过微博爆料了这次违法强拆。微博的内容大致是“凌晨2点左右,在怒江州泸水县六库镇下赖茂村,发生了暴力拆迁事件。居民在睡梦中,被强行挟持后,非法拘禁十余人,其中有4名儿童。8家居民家屋被夷为平地,其中包括裕祥鱼庄”。通过报道得知,这次违法强拆事件造成了6户农户的住房等建筑物被暴力违法强拆,造成严重的财产损失,另有3名群众受伤。
事件发生后,泸水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及时召开紧急专题会议,成立“2.12”事件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积极维护群众利益,并安排县领导带领相关部门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处置。尽管如此,还是叫人对此事件感觉到痛心,因为暴力违法强拆伤人的事件完全不应该发生。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土地征收工作。泸水县政府,作为征地行为的组织实施着,对于所属工作人员在拆迁过程中行为应该做出严格的要求,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拆迁。这种事件发生后才想起来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有点假惺惺的感觉,不由得叫人怀疑泸水县政府为人民服务的诚意。
通过该事件的曝光,又一次引起人们对拆迁过程中存在的暴力违法强拆、偷拆等违法行为的反思。拆迁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什么时候能够不再发生呢?
这些年随着拆迁运动在我国大地上愈演愈烈,各种骇人听闻的暴力拆迁等违法行为层出不穷,因此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文件,对这些违法行为进行制止。比如2011年1月21日公布生效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代替了原先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新的条例规定征收房屋的主体只能是政府,而且是为了公共利益,并且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等规定都有利于防止侵犯被拆人利益的出现。这个条例的出现确实是进步,但是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还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或者法规来调整或者规范。这种情况虽然不利于农村房屋征收工作的规范开展,但农村房屋拆迁也不是无法可以的。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限制是《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宪法》、《物权法》对公民的财产权给予明确肯定,《行政强制法》对行政机关执行行为作了严格的约束等等,还有很多法律和法规都可以规范农村房屋拆迁。如果严格的依法拆迁怎么出现这些不和谐的事件。
可见,在拆迁过程总是出现违法行为并不主要因为有关法律、法规不完善,政府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没有做到严格的依法拆迁,基层工作人员的素质还有待进一步提高也是重要原因。另外,除了前面两个原因外,很多拆迁户面对政府在征地拆迁中的违法行为,没有及时的拿起法律进行反击,政府的许多工作人员才会越来越猖狂,越来越不把拆迁户的利益放在首位。所以,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需要立法者完善立法,政府依法行政,人民守法用法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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