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两会是大家最关心的话题,因为两会就是中国的发展道路指向,也是中国将要改革发展的制定方针意见提交意见交换,改善民生,改善有关主要的问题突出点,和反应人民关注和最想解决的问题。今年的两会提出了一个很关键的问题那就是,违法强拆,面对违法强拆有关部门应该如何应对,违法强拆人应该受到什么样的处罚,在违法强拆中出现了重大影响和重大刑事案件的时候又如何处理,有关违法强拆的人如果是政府人员又应该如何处理,法院如果不立案,或则袒护,包庇有关政府人员又应该如何处理。
拆迁律师可以讲讲实际的违法强拆已经发展到什么程度了,首先这个话题提的非常好,很多地方因为违法强拆引发了很多恶性事件,只是没有公布出来而已,每个地方都在反映现实的实际情况,每年拆迁律师提起的行政复议很多,很多地方为了包庇自己的违法行为真是不择手段,立案难,打太极,不受理,甚至还会有打击报复现象,而且基本上这种案件胜诉方都是违法被违法强拆的当事人。也有个别情况就是法官在判案的时候歪着鼻子,这就是偏袒政府有关部门。
每年“两会”,面对代表委员的海量议案提案,公众或不难发现,为数不少的议案提案的落脚点是对某现象立法、甚至将某某现象入刑。日前,便有全国人大代表向媒体披露,针对非法违法强拆行为的愈演愈烈,其将建议在刑法中增加“非法强制拆迁罪”,增大处罚力度。
确实,违法强拆屡禁不止,而且成为社会矛盾积聚的热点领域,有不少违法强拆的组织者、执行人无法得到法律的应有制裁,令社会公众不满。但这并不意味着,非法违法强拆这样的行为需要在刑法中新增一项罪名来约束和惩处。正如该人大代表所言,按照《刑法》规定,非法侵入公民住宅和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皆构成犯罪,非法违法强拆侵害了公民人身和财产权益,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应当依据刑法规定,按故意伤害罪、损害公私财物罪乃至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得到应有的刑事处罚。
现在的问题在于,不少违法强拆事件无法通过正常的立案程序成为刑事案件,只有出了人命、惊动了媒体才会因为所谓的“高度重视”而让个别案件得到刑事审判。但即便如此,审判的过程也往往避重就轻、推三阻四、遮遮掩掩,本来居中裁判的法院甚至成为违法强拆执行者、幕后政府官员的辩护人。违法强拆案件成为不少地方的敏感案件,得不到立案,勉强立案亦是阻力重重,违法强拆案件幕后组织者、召集人逍遥法外。如果只是一般的财产损害,只是“家破”而侥幸未出现“人亡”,就连立案都成为奢谈。
事实上,提交“违法强拆入刑”议案的人大代表也同样看到了,目前的违法强拆“没法治”现象,并非立法层面的严重欠缺,更多归因于司法、执法层面的问题。而司法排除干扰相较于将某一问题提交立法层面而言,显然其现实难度系数更大。寄希望于法院超然于地方经济利益,不顾及党政官员的批示、说情,顶住成建制、组织化的机构协调与干预,不能靠个别体制内人士的良心觉悟,而应有更触及根本的改革方案,让审判权、检察权的行使能真正依照《宪法》所规定的,保持独立性。在此前提之下,违法强拆事件,在刑事法律领域,就会更纯粹地成为故意伤害案,成为故意损害公私财物案,而不再有人情、权力、利益的牵绊。
否则,即便是违法强拆得以写入刑法,抛开法条竞合(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具有包容关系的具体犯罪条文,依法只适用其中一个法条定罪量刑)的问题不谈,以往纠缠于因违法强拆而导致故意伤害、故意杀人、故意损害公私财物案件上的各方干预,同样会在非法违法强拆罪的案件中出现,同样会面临从立案难开始、没完没了的权力干扰。无论是违法强拆,还是截访,各种权力、资本侵害到公民人身、财产权利时,该追究刑责的没有被追究,该接受刑罚惩处的幕后官员、责任人得到袒护,需要更多追问的是现有法律为什么得不到执行,而不是退而不断寻求新立法的虚幻保障。
人大代表提议案建议“违法强拆入刑”,焦虑的心情可以理解,也确实解气,但更深重的司法积弊显然需要启动“背水一战”的革新来应对。
拆迁律师认为按照这个提议完全可以制定出非常好的政策,但是什么时候能够制定出来就不好说了,但是对于那些喜欢违法强拆的领导,喜欢违法强拆的开发商,都是在敲警钟,最近的违法强拆应该会有所收敛,因为违法强拆这个关键和敏感的字眼在两会上被突出的强调了出来,以前为了改革,为了发展,我们是没有拆迁哪里来的新中国,回头
看看,我们不得不承认的政绩确实是很显著,修路、建房、改造、不断的翻新,我们的城市一天比一天漂亮,我们的生活水平不断的提高,但是我们的土地越来越少,我们的空气越来越不好,有些被违法强拆的人现在过得是什么日子呢!
他们每天奔波于打官司,告状,这些人的心酸与泪水又谁来管一管呢?我们可以为了新中国而努力,但是不一定要违法强拆,违法的违法强拆本身就是不合理,对待被违法强拆的人是一种非常不公平的对待,他们为了讨回说法,花出去的钱,付出的汗水,一次一次的绝望,心灵上的创伤,这些是不是应该被算在被违法强拆补偿中呢!拆迁律师强烈建议依法惩处那些违法强拆的执行者和指使者,一定要加重处理和处置这种违法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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