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销售拆迁补偿住房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768号)规定,房地产开发公司对拆迁户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时,其实质是以不动产所有权为表现形式的经济利益的交换。房地产开发公司将所拥有的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给了拆迁户,并获得了相应的经济利益,根据现行营业税有关规定,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纳营业税;拆迁户以其原拥有的不动产所有权从房地产开发公司处获得了另一处不动产所有权,该行为不属于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住房。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2号)规定,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如用拆迁款重新购房是否有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地税局纳税情况:因城市改造需要而被拆迁的房屋,对拆迁户取得的拆迁补偿收入不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此外,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对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对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拆迁补偿款的,对超过部分征收契税。
对补偿给拆迁户的房产是否需要纳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当地政府的城市规划和建设部门的要求进行旧城拆迁改造,对补偿给拆迁户的房产需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其中,营业税有两种方式计算,以房产补偿给拆迁户的,对补偿面积与拆迁面积相等的部分,按同类住宅房屋的成本价核定计征“销售不动产”的营业税。对补偿面积超过拆迁面积的部分,按下列顺序核定营业额计征“销售不动产”的营业税: 一是按纳税人当月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二是按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三是按下列公式核定计税价格:计税价格=营业成本或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至于企业所得税,则是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房屋抵顶地价款赔偿给拆迁户的,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对赔偿的房屋应视同对外销售,销售收入按其公允价值或参照同类房屋的市场价格确定。
企业搬迁搬迁补偿如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当地政策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原因,搬迁企业按规定标准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应按以下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搬迁企业根据搬迁规划,用企业搬迁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以及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搬迁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重置固定资产、技术改造和安置职工费用,其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因转换生产经营方向等原因,没有用搬迁收入进行重置固定资产或技术改造,而将搬迁收入用于购置其他固定资产或进行其他技术改造项目的,可在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中将相关成本扣除,其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搬迁企业没有重置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报告,应将搬迁收入加上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
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搬迁企业从规划搬迁第二年起的5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5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规定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其余额并入搬迁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税费减免
《意见》中关于税费减免政策方面有何具体规定?
省住建厅相关负责人:根据《意见》规定:对棚户区改造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契税等税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减免。个人因房屋被征收而取得货币补偿并用于购买改造安置住房,或因房屋被征收而进行房屋产权调换并取得改造安置住房,按有关规定减免契税。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按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企业参与当地政府统一组织国有工矿棚户区、国有垦区危房改造的,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棚户区改造项目,免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按照有关标准给予适当减免。
拆迁律师提醒广大的拆迁户,每个地区的补偿,安置,纳税,都需要按照当地的标准来进行,大家不用担心个人纳税这个问题,全国各地基本上是没有缴纳拆迁补偿个税的地方。
如果大家遇到不合理补偿和不合理缴纳个人拆迁补偿税的可以来咨询我们拆迁律师。大家也可以根据当地的补偿标准来咨询我们拆迁律师,如果认为悬殊较大,不合理,都可以委托我们拆迁律师为自己维权,提高拆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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