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儋州市打击农村基层腐败只因征地拆迁贪污猖獗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4-09-19
海南儋州市的严厉打击征地拆迁腐败现象,打击农村征地拆迁的腐败官员,拆迁律师认为针对征地拆迁引发的任何不良影响,贪污,职务侵占,征地拆迁过程中,协调工程建设的镇干部与村组干部合谋共同犯罪;村、组干部之间相互串通,弄虚作假共同作案。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报、重报征地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数量、种类等手段,提高拆迁补偿数额,以达到套取工程补偿金并贪污的目的,只要涉及影响严重,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出现的村组干部职务犯罪严重损害了群众的利益,影响了经济建设和发展,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有的引起群众阻挠施工,有的甚至引起群众集体上访事件的,所有村官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引发的不良事件。都应该受到反腐的追责。
 
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就要实实在在落在行动上。海南儋州市委书记张琦说,对腐败问题坚持零容忍态度,要始终做到敢于揭丑、敢于亮剑,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迁就。
 
  近年来,儋州市坚持有案必查、有腐必惩,始终保持对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特别是严肃查办发生在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群众身边的腐败案件,该市先后查办了南丰镇水库假移民案、那大镇红旗村委会菜园村挪用集体资金案、侨植农场虚报危房骗取国家危房改造资金案等一批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
 
  “反腐倡廉力量正在向农村基层延伸。”张琦说,在儋州,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历来是薄弱环节,特别是随着国家惠农资金以及农村征地、拆迁补偿款的不断增多,随之发生的涉农腐败案件也不断增多。比如,前几年儋州就发生了“大米书记”、“厕所书记”等一批基层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
 
  “对此,我们立足儋州实际,着力推进两个‘延伸’,努力做到反腐倡廉没有盲区、没有死角。张琦介绍,一个延伸是将纪检监察职能向乡镇基层延伸,率先在全省创建了4个基层纪检监察室,加强对乡镇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监督检查。另一个延伸是将公开工作从村委会向村小组延伸,在全省率先在村小组一级实行组务公开,推行农村民主管理,促进了农村的社会稳定。
 
  针对当前违法违纪行为隐蔽、手段多样的特点以及在办案中存在的取证手段单一、措施不够等难点问题,儋州市委成立了由纪委、组织部、政法委、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审计局等部门的主要领导组成的市反腐败协调小组,通过发挥反腐败协调小组作用,对办案工作中的问题及时协调解决,增强办案合力,快速有效查办案件。如,2013年1月,在查办白马井镇禾能村委会有关信访问题时,儋州市从市纪委、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审计局、白马井镇等单位抽调人员组成专案组,形成统一协作办案模式,很快办结了该案,得到了中纪委八室和省纪委领导的肯定。
 
拆迁律师总结: 
 
一、土地补偿款被贪污、挪用的主要表现 
 
 
  (一)犯罪类型集中,形式手段多样化。在土地征用拆迁活动中发生的职务犯罪主要涉及两种犯罪类型,即贪污贿赂型犯罪和挪用财物型犯罪,集中在两个罪名上就是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在相关的6起案件中,涉及贪污罪的有2件,涉及挪用公款罪的4件,从形式上看有侵吞或挪用、截留、虚列支出骗取、套取公共财物等;从手段上看利用村级账务管理混乱、无人监管,就以白条下账、假票入账、虚报冒领、公款私用、私分等。  
 
  (二)集体作案趋向性增强。即国家工作人员贪污挪用征地拆迁补偿款通常存在着集体作案的现象,形成犯罪的群体化,往往是查出一人,挖出一案,带出一串,是名副其实的“窝子案”、串案。
 
 
二、土地补偿款被贪污、挪用存在的主要原因 
 
 
  (一)财务制度管理不严格。通过办案发现,该县早树村、公塘村委会土地款外借情况十分普遍,并都为清一色的“白纸借条”,没有规范的借款手续,对借条的管理也未作规范处理;另外,该县大部分村小组没有公用帐户,而会计、出纳业务能力较差,财经纪律性不强,对各类款项的管理随意性较大,使得土地款外借、挪用情况十分严重。 
 
  (二)测量人员工作责任心不强。在调查中发现,该县的拆迁房在测量时都存在不同程度的“放尺”现象。测量人员常以人手不够为由,让村民参与测量,在测量时,村民为个人利益,时常出现“卷尺、拽尺”的现象。
 
由于测量人员工作责任心不强,存在“老好人”思想,对此类情形听之任之,对国家因此造成的直接重大损失也熟视无睹,这为虚报补偿面积骗取国家财产等贪污犯罪埋下了隐患。 
 
  (三)对拆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执行不规范。在拆迁过程中,该县在执行拆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时,对遇到的疑难复杂问题都是临时作出处理决定,作出决定后也未形成补充规定或对同类问题的处理予以规范,以致经常出现补偿标准不一的情况,也为钻制度空子、实施违法违规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 
 
  (四)对拆迁补偿工作的监督力度不大。对拆迁补偿工作缺乏严格的监督制约机制。按照工作要求,拆迁补偿测量表上村、街道、拆迁公司以及该县城管委会四家都应到场审核签字,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四家负责人员有的没有到现场履行监督职责而直接在表上签了字,相互之间没有形成制约,造成部分测量数据失实的情况;此外,群众舆论监督等外部监督渠道不广,制度不完善,不少群众对拆迁补偿实施方案不尽了解,新闻媒体也为未加以报道和公示,宣传力度不大,形成了监督上的盲区。 
 
 针对村干部频发骗取征地补偿款和骗取宅基地或住房安置的贪腐问题,拆迁律师认为,必须采取以下对策:一、加强农村干部教育,组织学习《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让村干部牢记8个方面“41个不准”的规定;二、加强公开、公示,要求涉及到的拆迁、征地的具体情况在本组公示,有利于村民监督,因为只有本组村民最清楚情况,才能监督到位;三、建立健全切实管用好操作的拆迁征地管理制度,落实好制度,通过制度管人管事;四、创新监督机制,多部门合作,尤其要采取上下监督、同级监督、村民监督,社会和舆论监督,构成一张监督网;五、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各地要想办法解决好村干部养老问题;六、加大打击力度,严厉打击村干部违纪违法行为,教育和警示他人。只有这样,才能有效遏制村干部征地贪腐。
 
拆迁律师认为,完善征地拆迁补偿工作监督制约机制。针对征地拆迁工作和资金的管理上存在的漏洞,及时发出检察建议,帮助案发单位和部门建章立制,堵塞漏洞,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和外部制约监管机制。在内部,要建立拆迁工作责任制,要求审核人员测量时必须到场,做到数据准确、责任落实到位,出现问题要严格追究相关责任;在外部,要加强群众舆论和新闻媒体对拆迁补偿工作的监督,做到让群众知晓、社会了解,实现监督的社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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