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14年年初的时候拆迁律师写过一篇文章,就是关于拆迁过后的保障问题,因为老百姓好几辈人都靠种地为生,就因为这样离开耕地可能就不会做什么了,所以对于失地人们都要进行专业的技能培训,能够在今后的生活中可以做到离开种地一样可以生活,养活家人。这样最少可以给国家和当地减轻很多负担,也给失地的农民找到了第二个可以生存的职业,这是当地的有关部门最应该做的事情,也是在征地拆迁的政策上应该加上给农民的必要政策。我们看看长沙高新区农民被征地后是如何进行今后的生活的。
坐拥房产4套,固定资产价值上百万,家住长沙高新区麓谷街道长庆社区的雷利华是典型的“拆迁富”。近日,他主动参加麓谷街道第九批被征地农民免费职业技能培训,通过考试后,他领到了一张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可以到附近的物业公司上班了。如何让“拆迁富”不变“拆迁负”,麓谷街道的创业就业引导卓有成效。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麓谷街道过去一些拆迁户拿到赔偿金后,不是考虑用这笔钱创业,而是出手阔绰开销无度,或是参与赌博输个精光,以致留下新债再度返贫,给社会带来了不稳定因素。麓谷街道党工委书记陶湘闽告诉记者,他们通过走访调查了解到,街道内不少被征地农民有就业或创业意愿,但苦于没有技能和目标,对创业一直犹豫不决。街道决定针对被征地农民采取措施,帮助他们走上创业路,以营造一个大家积极创业的氛围。
街道有针对性地开辟物业管理、家政服务、物流仓储等实用就业培训,为被征地农民提供“菜单式”选学;通过为自主创业人员提供小额贷款担保,一次性创业补贴、创业融资贴息、生产经营产地租赁补贴等创业扶持政策,鼓励广大被征地农民自主创业;通过减免税费,鼓励企业优先吸纳被征地农民就业,并针对园区企业用工需求,积极进行对接,如为九芝堂培训仓储物流人员,为威胜集团培训普工等。
目前,街道有221位征地农民成功创业,带动近800人就业,具备劳动能力的被征地农民家庭就业率达到了98%以上。 自2012年以来,麓谷街道新增城镇就业人数达到20000人以上,基本消除了零就业家庭。
拆迁律师认为:培养被征地农民就业,完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对策 1、加大保障资金投入力度,加快征地改革步伐。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覆盖面低,保障力度不够的直接原因是保障资金投入不足。因此,政府应加大农村社会保障资金投入力度,调整财政支出资金结构,建立稳定、规范的财政支持体系。将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严格制定土地征用程序,区分不同用途土地的征收方式,建立公平的土地补偿机制。2010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通知要求尚未按照有关规定公布新的征地补偿标准的省区市,必须于2010年6月底前公布实施。已公布实施,但标准偏低的地区,必须尽快调整提高。新标准的实施使征地补偿标准测算方式更加合理,改变了以往按被征耕地具体地块的年产值测算征地补偿标准的方式。这次补偿标准普遍提高,提高幅度平均在20%~30%。另外,体现了同地同价的原则,强调在同一区域或区片范围内,征地补偿应执行同一标准。
2、建立失地农民就业培训机制。解决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的关键所在,就是要不断提高农民自身的综合素质,更新观念,改变该群体在就业中的劣势地位。这就要求当地政府首先要高度重视并不断加大资金投入,将提高农民素质列入日常工作计划,把提高农民素质作为新农村建设的大事来对待,切实搞好就业培训以提高其劳动技能,带动他们自主创业。政府可利用失地农民就业培训基金,也可拓宽资金来源积极吸收当地的民间资金,在居住较集中的村建立图书馆、文化站等文化设施,组织农民举办有益的文化活动,允许有条件的个人招聘人才举办各种形式的培训班,给农民更多方便的选择机会;其次,在就业政策上给予大力支持,在资金上政府可制定优惠政策发放小额贷款,鼓励农民自主创业,拓宽当地农民的就业门路。此外,对于当前失地农民来说,提高素质的主要途径就是参加培训。各级政府要积极与当地企业直接接轨,对口培训,对口输出。不仅要进行职业技能培训,还要提供安全生产培训、文明规范及法律法规培训等。对参加培训的人员要进行技能考核,考核合格者还要颁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鼓励受培训的农民参加全国通用的技术等级证书及上岗证的考试,增强农民自信心,扩大培训机构的影响力,让更多的失地农民踊跃地加入到培训队伍中来。同时,各级政府还要承担起责任,积极组织各种类型的企业举行人才招聘会,鼓励优秀人才外出务工。
3、建立多层次的农村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社会保障的发展和完善需要法律、法规的支持,因此各地应尽快组织相关部门制定《农村社会保障法》,其中还应对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做出全面界定,使农村社会保障的主要内容法律规定具体化,以增加可操作性。尽管各地在农村保障工作执行上有相应政策,但都未形成完整的法律法规体系,这严重制约了农村社会保障工作的发展,同时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更是无从谈起。各地应根据农村实际情况,抓紧地方立法,针对各地区之间经济发展和社会结构方面存在的不平衡性,各地可在农村社会保障基本法未出台前,制定临时的、更加细致的、可操作的地方性法规来规范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在基本法出台后可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逐步由地方性法规过渡到基本法。在制定地方法的同时,还要健全各种法律法规,加大劳动保障检查范围与力度,切实保障失地农民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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