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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私有房屋拆迁补偿合理吗?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4-11-03
问:一名民办转公办的教师,退休后想回农村老家居住,但是老家正被征地拆迁,根据他们村开发区的规定,凡是此村被拆迁的村民,不论之前的拆迁面积是多少,都按照家庭人数每人40平米的指标还房。此后有因当事人为公办教师的理由,拒绝分配其40平米的还建房指标。此开发区做法是否合理?

 
答: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个人私有的房屋的,拆迁办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依据新拆迁条例的规定,拆迁补偿的对象是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如果你是该私有房屋的合法产权人,你就有获得相应合理补偿的权利。

 
  被拆迁房屋主要依据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多个因素进行拆迁补偿,一般不会考虑拆迁户的,户籍,家庭人数,身份等因素。但如果当地拆迁政策按照被拆迁家庭人数、户籍、身份等因素给予补偿,你若符合相关条件的,可按照相关政策享受相应补偿的权利。因此,你作为一名退休公办教师,能否和村民一样享受相应的补偿待遇,要看你是否符合当地拆迁政策和相应的条件。但是,你作为农村私有房屋的合法产权人,应享有与同类房屋相同拆迁补偿的权利。

 
  关于被拆迁房屋的补偿标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拆迁户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拆迁户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因此,若你对被拆迁房屋的面积有异议,可以要求房屋征收部门或请相关评估机构对被拆房屋的建筑面积进行测量、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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