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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高院案例:政府设立专门机构实施房屋征收和补偿工作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7-04-17

  在拆迁中,老百姓总是弄不清我的房到底是被谁拆的,因拆迁而发生的纠纷应怎么解决?下面我们共同了解下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期作出的一例判决,从真实的案例中,带您学习拆迁知识,维护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十条:生效的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或者仲裁机构裁决文书确认的事实,可以作为定案依据。但是如果发现裁判文书或者裁决文书认定的事实有重大问题的,应当中止诉讼,通过法定程序予以纠正后恢复诉讼。

  【律师提示】

  1.只要发现政府的拆迁行为不合法,就要有维护自身合法权利的勇气。

  2.保存第一手证据很重要,本案中,原告提供的照片、安置公告、公开信等证据使案件事实得到还原,政府的违法性昭然若揭。

  3.拆迁补偿问题往往不是通过一个诉讼就可以解决的,因此当事人无需着急要结果,专业拆迁律师会通过采取系列的措施和法律手段来维护当事人的权利。

  【案例来源】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案例(案号:(2017)鄂行终117号)

  【裁判要旨】

  市、县级政府设立拆迁办、拆迁办事处、综合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等下属机构来实施房屋征收和补偿工作,属于政府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应由政府承担法律责任。

  【一审情况】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柳先生等78人的房屋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某村,征收洪山区和平街三角路村集体土地。2009年4月,武汉市人民政府发布公告,征收该地区土地。同年8月,武汉市原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对上述征收土地的部分面积发布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同年,三角路村调整至武昌区政府管理。武昌区政府在三角路城中村征收拆迁综合改造过程中,组织开展了拆迁柳先生等78人房屋的工作。2010年6月,三角路村城中村综合改造领导小组制作宣传手册。其间,武昌区政府下属的武昌区城乡统筹发展工作办公室、徐家棚街办事处,与武汉三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多次向征收、改造范围内的居民(包括柳先生等78人)发放公开信、承诺书等材料。因部分人的房屋被拆除、毁损,柳先生等78人于2015年5月12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武汉市人民政府第234号令《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一款、武政办〔2009〕36号《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城中村改造建设工作的意见》、武政〔2009〕37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城中村和旧城改造等工作的通知》,且在另案中,武汉市人民政府针对柳先生等人起诉〔2009〕第15号征收土地公告向法院提交的《行政答辩状》中称武昌区政府为三角路城中村改造责任主体,组织开展拆迁、招商等工作。由此可见,武昌区政府是三角路城中村征收拆迁综合改造的责任主体。

  关于本案所涉房屋征收拆除的行政责任承担的问题。柳先生等78人提交的“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政府三角路村拆迁工作专班”门牌照片、武昌区政府下属的武昌区城乡统筹发展工作办公室和徐家棚街办事处致拆迁户的安置公告和公开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武昌区城中村和旧城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等证据,能够证明武昌区政府在三角路城中村征收拆迁综合改造过程中,组织开展了拆迁房屋的行为。但拆除房屋的实施者执行的是武昌区政府决定,本案所涉房屋的拆除未经合法程序,该行为的行政法律责任应由武昌区政府承担。本案对柳先生等78人的行政赔偿请求不进行审理,其行政赔偿请求可通过另案诉讼等其他救济途径解决。

  武昌区政府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审理情况】

  武汉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武昌区政府是否为作出拆除本案所涉房屋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以及拆除房屋的行为是否合法。本院生效的(2015)鄂行终字第00101号行政裁定认为武昌区政府负有实施三角路等城中村征收拆迁综合改造的主体资格,系武昌区政府组织开展了拆迁柳先生等78人的房屋。武昌区政府上诉称其相关工作部门、机构,没有实施拆除房屋的行为,与之相悖。柳先生等78人提交的证据,证明其上述房屋遭拆除时未按法定程序履行相应的手续,武昌区政府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征收拆除房屋的行为合法。因此,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充分,判决确认该征收拆除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审理结果】

  确认武昌区政府是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强制拆迁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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