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违章建筑认定标准
(一)将已规划为公共场所、公共设施用地或公共绿化用地的建筑占用;
(二)没有按照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的建筑;
(三)私自加建、改建的建筑;
(四)村民自用宅基地非法转让兴建的建筑或农村经济组织的非农建设用地;特区内城市化的居民委员会或股份合作公司的非农业用地没有依法将兴建的建筑转让;
(五)村民自用宅基地违反城市规划的村民自用宅基地或超出市政府规定标准的建筑或农村经济组织的非农业用地;
(六)擅自将住宅、工业厂房和其他建筑物使用功能改变的建筑;
(七)超过期限还没有拆除的临时建筑;
(八)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其他建筑
二、谁能认定违章建筑
依照《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三十八条的规定,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指在建设单位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征用、划拨和有偿使用土地前,通过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将建设项目位置和范围确认符合城乡规划的法定凭证。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没有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或没有获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由通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将建设停止。”
所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负有认定和处理违章建筑的职权,人民法院不主管对违章建筑的认定和处理,所以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当事人去找人民法院请求确认违章建筑权利归属和内容,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则应裁定驳回当事人的起诉。
三、违章建筑建造人有哪些权利
学理上存在不同的观点,主流观点——持占有权说法,该观点认为建造人不能获得违章建筑的所有权,只能获得占有权。主要有以下几点原因:第一,不能违反法律规定,来取得财产所有权;二,赋予所有权将导致对其过度保护,进而致使恶意违章建筑现象接连出现,对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是非常不利的;第三,倘若不保护违章建筑,不利于定分止争,使正常的财产秩序得不到维护;第四,给予违法建造人的实际上的占有一定的法律保护,防止社会资源的浪费;第五,通过正当的程序保护财产的需要。
我们同意占有权说法的一部分观点,但占有是一种事实。所以占有权是基于实际管理和控制形成的一种事实状态。违章建筑建造人不享有法律认可的物权,其确认权利归属及内容的请求,不具有法律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