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农村经常会有民众的房屋或农用建筑因为被认定为违章建筑而面临着被拆除,在征地拆迁中,违章建筑的认定也很多。今天给大家介绍一些实践中较为常见的几种容易被认定为违章建筑的情况,以及相关的法律依据。
一、房屋实际面积大于证载面积
农村自建房的建设,需要依据《土地管理法》及实施条例、国务院部委的《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以及当地政府这方面法规的实施办法和细则,向村委会申请后,再经当地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审批完成,同时持有《村民住宅建设用地许可证》及《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按照规划的面积、楼层等要求进行建设房屋。
但实践中随着家庭人口增加,户内子女婚嫁等因素,往往会在原建设房屋基础上扩建新的房屋。而在扩建、翻建前或建设完成后,未对新房屋面积进行确权变更,就会出现房屋实际面积大于证载面积,在遇到征收拆迁时拆迁办往往在测量后,会根据原证载面积进行补偿,对于多出面积会少补甚至不补。
遇到这种情况,我们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析,曾经在建设时是否向村委会申请过增建,是否因村委会在某一个时期存在申请冻结阶段,导致村中部分村民建设房屋无法进行确权等因素,导致村民无法正常获得证照。如果存在上述情况,在征地拆迁时不应被认定为违章建筑,应进行合理的拆迁补偿。
二、老宅遇到征拆没有相关证照
遇到老宅被认定为违章建筑,我们要先注意是否有认定违章建筑的相关文件,例如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且要注意该决定的做出机关是否有行使行政职权的职能,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第十七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可以看出,只有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或合法的行政机关委托的部门才可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在这里要注意村委会不是行政机关,不具备实施行政处罚的职权,所以如果收到了村委会做出的行政决定,除村委会有明确的权利委托书外,其他做出的决定均无法可依。还需要注意的是,行政决定不可为口头,一定是确有书面文件且加盖行使权力机关公章的法律文书。
三、村委会曾认可建房但始终无证照
实践中也常有曾经的村干部同意了建房申请,并且房屋也正常建设并居住多年,遇到征地拆迁时因没有《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而被认定为违章建筑,而当时的村干部可能已经换届或去世了。这种情况下,如果家庭满足一户一宅的原则,并且确实房屋是建设在村中建设用地上,那么是不应被认定为违章建筑的。因为一户一宅是百姓的基本权利。
四、在建在耕地上的房子
依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在耕地上是不允许有永久性建设的,但这不是说在耕地上就不允许有建设。国土资源部、农业部接连发文支持农业建设,根据2010年、2014年、2019年国土资源部结合农业部联合共同颁布的《关于进一步支持实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明确了,养殖场、农业大棚等设施农业是包括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直接用于或服务于生产的用地,应按照农用地管理,不需要办理相关规划手续。
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要求,城乡规划部门不得在确定的建设用地以外做出规划许可。因此表明在农用地上,是可以建设大棚或养殖场的,并不需要办理其他的规划手续。如果蔬菜大棚或养殖场在征收拆迁时被认定为违章建筑,是可以依法维权的。但这不意味着在耕地上就可以建设永久性房屋进行居住。
农村违章建筑的认定,是需要通过综合判断进行认定的,在征收拆迁过程中,如果遇到自己的建筑被认定为违章建筑,可以向出具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或征收拆迁实施机关,提起书面的复议。如果您遇到任何农村房屋问题,可以咨询专业的征收拆迁律师帮助您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