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章建筑经常出现在我们身边,成为社会热词。是否拆除违章建筑应该是一个综合考虑因素。行政机关在行使拆除违章建筑的权力和其他涉及公民利益的事项时,应当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合理、合法地判断和处理。
第一,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
不可能用新法律来规范以前的行为,这一基本原则得到了广泛认可。《城乡规划法》自2008年起实施,适用于1990年前实施的《城市规划法》。在实践中,1990年以前建造的老房子很多,根据《城乡规划法》认定老房子是违章建筑是不合理的。如果是农村的老房子,即使是无证房子也不能按违章建筑处理。
二、信任保护原则。
政策支持的经营性住房或者行政机关招商引资的重点建设项目,不能认定为违法建设和拆除。
三、查处违章建筑,拆除不是唯一的办法。
1.只要违章建筑可以采取纠正措施。消除影响,应当依法处以罚款,而不是责令限期拆除或者直接没收。法律依据如下。拆除违章建筑的一刀切方式与法律原则背道而驰。
2.《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行政机关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仍可采取纠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四,一些违章建筑伴随着实际需要,行政机关不需要一刀切。
有一些违章建筑,因为人们确实需要使用。拆除后会引起矛盾,处理时要谨慎。法律依据如下。《关于加强违法建设治理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规定,行政机关不予查处那些有实际使用需要的违法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