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拆迁中,很多拆迁户可能会遇到“违章建筑”这个提法,进而担心自己的房屋被认定违章建筑后白白被拆掉。其实很多情况下所谓的“违章建筑不补”是一个伪命题,要根据实际情况来据理力争。今天京平拆迁律师和大家一起看一个真实的案例,周先生取得房产证的房屋被认定为违章建筑并被强拆,他第一时间委托律师维权,不料起诉后,拆迁办又提出周先生的房产证是虚假的,强拆合法。那么周先生如何维权呢?
1986年,河南的周先生在某市XX河沿岸取得一块土地作为宅基地,建造了房屋并取得房屋产权证,房屋面积为333平方米,周先生将其中111平方米作为经营用地并办理了营业执照。
2018年,因某项目建设,周先生房屋所在区域被征收。2019年3月18日,市政府发布《关于清除XX河道两侧内侵占河道违法占地和违章建筑的通告》,同年3月28日,市政府组织人员将周先生涉案房屋拆除。
周先生不服,委托律师维权,于2019年8月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交了房产证、营业执照、房屋被强拆的图片、市政府通告等证据,请求法院确认市政府拆除涉案房屋的行为违法。
周先生认为,其对涉案房屋建筑拥有合法所有权,并在此长期居住。市政府称房屋系违章建筑既未出具任何认定文件,又未作出任何行政处罚决定,而仅是采取临时口头通知的方式告知,且市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拆,也没有依法履行催告程序,剥夺了周先生陈述与申辩的权利,更没有送达强制执行决定,事实认定不清,在实体及程序上均违法。
市政府辩称,周先生的涉案房屋无土地使用证,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经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明显属于违章建筑。并且周先生所持有的房产证是虚假的,办理房产证的人员涉嫌犯罪,没有土地证就不应该办理房产证,办证的内容不合法。因此,市政府组织拆除涉案房屋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足,程序合法,周先生的非法利益不应当得到保护,恳请法院查明案情,依法保证行政执法的顺利进行,驳回周先生的诉请。
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行政机关认定、拆除违章建筑需要依据法定程序进行,作出认定、拆除前应告知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权利,以保障相对人的正当程序权利,市政府没有提供履行上述法律规定程序的相关证据,拆除涉案房屋,程序违法。因此,法院最终判决确认市政府组织实施拆除周先生涉案房屋的行为违法。
京平拆迁律师表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4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上述法条中“对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一般指的就是无证房,但即便是无证房,也未必是违章建筑。而具体是不是违章建筑,需要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调查认定,认定标准主要看是否影响城乡规划,而不是是否有证。该案中,相关部门对认定违章建筑以及拆除房屋前各种告知义务均未依法进行,导致拆除行为缺乏足够的法律依据,因此法院支持周先生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