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必须先了解一下拆除违章建筑的法定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44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拆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拆。
《行政强制法》第35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以书面的形式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行政强制法》第36条规定: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
可见,针对“违章建筑”的拆除,行政机关应该遵循以下程序:
(1)进行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
(2)以书面形式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3)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4)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5)实施拆除。
其次,被认定为违章建筑该如何自救?
从违章建筑的认定到强拆期间,当事人主要有以下三次自救机会:
1、针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2、针对政府作出的强制执行决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3、针对强拆行为本身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即使违章建筑拆除决定和强制执行决定本身合法有效,强拆行为本身也可能存在实施主体不适格,执行对象错误,未采取合适登记、保管措施而造成当事人合法财产损失,违反法律规定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实施等违法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