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拆迁户来说,“违建”一词或许并不陌生,尤其在农村地区和城市郊区,一旦遇到征地拆迁,违法建筑就如雨后春笋般冒出来,令拆迁户手足无措。违法建筑就像一座“五指山”,死死地压在拆迁户身上,令人既无奈又心酸!
今天京平拆迁律师就和大家聊一下关于违法建筑(违章建筑)两个大家比较关注的话题:违法建筑必须拆除吗?拆除违章建筑到底有没有补偿?我们先来看两则案例:
案例一
江苏的余先生一家五口生活在乡下农村。2000年因房屋破旧,余先生将房屋拆除重建,重建时仅经过了村委会的口头同意,未办理建房审批手续,仅持有宅基地使用权证。2018年,村里开始实施土地和房屋征收,余先生一家唯一的房屋也被纳入征收范围。在征收过程中,镇政府向余先生作出一份《限期拆除通知书》,认定余先生一家的房屋属于违法建筑,限期自行拆除。之后,余先生的房屋被强制拆除,余先生一家流落街头。
案例二
十几年前,当地政府鼓励农村搞养殖,为响应政策和改善生活条件,山东的吴先生与村委会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承包村里的空地建设起养猪场,办理了经营手续,养猪场项目建设也经过了村委会、镇政府的同意,以及环保部门和国土部门的审批。然而令吴先生万万没想到的是,某一天却收到当地镇政府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要求3日内立即拆除、恢复原状,理由是养猪场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属于违章建筑。
以上两个案例都是京平律所代理的案件,也是我们在办案过程中司空见惯的两种被认定违法建筑(违章建筑)的典型案例。无论是余先生一家,还是经营养殖场的吴先生,突如其来的 “违建”犹如刀子一样戳进了他们的心窝!
那么,对于违法建筑,真的就必须一律拆除吗?
根据我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针对违法建筑有三种处理方式:
1、责令停止建设;
2、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灭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3、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可见,违法建筑并不是一律拆除,而是严格区别、分级对待,对于违法建筑秉持早发现、早制止的原则,避免扩大损失,而不是等到建筑物建成之后或者遇到征收时,才告知属于违建强制拆除。其次,针对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建筑物,情节轻微,能够通过补办手续、罚款等方式改正的,优先通过该方式作出处理。最后才是严重违反规划,无法通过补办手续等方式改正的,才能够责令拆除或者没收。
拆除违章建筑真的就没有任何补偿吗?
结合上面两个案例看,余先生一家持有宅基地使用权证,房屋也是在原有的宅基地上翻建而成,是一家五口唯一的住宅,完全符合一户一宅的情况,房屋也已建成并居住近20年之久,本村大部分村民亦存在同样的情况。虽然余先生翻建时未办理规划手续,但在原有宅基地上翻建的行为并未对乡村规划造成影响或者严重影响,考虑余先生的实际情况以及当时的法律环境、本村的人文历史因素,镇政府应当优先选择通知余先生补办手续的方式进行改正,而非责令拆除。因余先生的房屋目前正在面临征收拆迁,征收部门也应当给予余先生一家合法合理的征收补偿。
对于吴先生来说,更是有苦难言!吴先生是在政府政策的号召下,办理了相应的经营、环保等手续,经过了多个部门的项目建设批准,在对政府充分信任的情况下,才投入大量精力和金钱建设起养猪场。吴先生对建设养猪场的合法性产生了合理的信赖利益,该信赖利益受法律保护。即便当下确实违反了相应的规划,在拆除时也应当对吴先生的养猪场给予适当的经济投入损失以及信赖利益损失,并且组成养猪场的建筑原材料仍然属于吴先生的合法财产,拆除时也应给予适当补偿。
程序合法是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即便是违章建筑,行政机关在拆除时也应当严格遵循法定程序,给予适当时间以搬离动产,未搬离的物品,应当采用公证、见证等方式,对物品逐一清点、核对登记、分类造册、制作笔录、妥善保管并及时移交。
法律不是儿戏,不能成为行政机关任意执法的武器,违法建筑的处理也不是行政机关的“一言堂”,不能“一刀切”的全部拆除。在此提醒广大被征收人,如果遭遇房屋被认定违法建筑(违章建筑)甚至被强制拆除的情况,一定要及时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