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武汉市洪山区珞瑜路198号(湖北省纺织宿舍)的居民, 2014年7月21日,洪山区政府在既没有同我达成补偿协议、也没有经过法院审判程序、没有法院生效判决和强制执行裁定文书的情况下,将我唯一的一套合法住宅用暴力手段,违法强行拆毁。现在,这栋包括我所有财产的房屋在洪山区政府的违法强拆令下已变为一片废墟,致使我现今流离失所、无家可归,这不仅是违法,而且是犯罪!我们合法权益被侵犯,公民的尊严和财产,变得如此不堪!
我们的房屋被违法强征违法强拆至今199天了,没有任何一个领导或政府部门关心我们的死活,他们像什么事没有发生一样,犯罪分子依然逍遥法外。因此,我们强烈要求您为我们这些四处求助无援的老百姓、弱势群体伸出正义之手,纠正违法、惩治犯罪,以维护我们的正当、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的尊严!
控诉事项
一、强烈要求洪山区政府本着人道主义精神,为我们解决临时安置房;
二、强烈要求洪山政府督促公安机关严惩强征违法强拆犯罪分子;
三、严肃查处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公安分局办案人员渎职行为;
四、强烈要求恢复被害人被强征违法强拆房屋原状并赔偿全部财产损失;
五、强烈要求给予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追究有关主管人员的行政责任
事实与理由
一、惨烈残暴的违法强拆过程:
2013年7月7号洪山广埠屯开始拆迁,自此武汉荣欣房屋征收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荣欣公司”)入住广埠屯纺织宿舍大楼后(我住房所在的大楼),开始了一系列的打砸、停电、停水、堵路、伤人,直至违法强拆。
2013年11月19日,武汉荣欣公司纠集一群社会上的混混,擅自拆毁了纺织宿舍楼每个单元的防盗门。
2013年11月21日,武汉荣欣公司在没有征求住户意见情况下,横蛮不讲理的将整个纺织宿舍楼用围墙围了起来,围墙有二米多高。
2014年3月14号,在中央十八大二中全会闭幕的当天深夜11点23分,武汉荣欣纠集了一大群混混,他们气焰嚣张、有恃无恐地使用暴力手段,挨家挨户的威胁、恐吓住户三天内搬家。
2014年3月18号晚上,他们胆大妄为地把整个楼栋的所有的电线全部掐断;并粗暴地到各住户家拍门、踢门、砸门;上门剪电线,堵门锁;甚至于在大楼的楼梯口拉大便,倒垃圾,在大门上泼红油漆。后来,他们变本加厉,丧心病狂的把下水道堵塞,让污水遍地横流,臭气熏天,把建筑垃圾堆在楼梯道上,造成住户无法正常上下楼。为了达到违法强拆的目的,卑劣手段无所不用其极,饱受煎熬和摧残的居民们,对此无比愤慨。
2014年4月3日,一张以长江大道改造工程(洪山段)指挥部的通知(未盖公章),非法发送洪山政府拆除指令,威逼住户搬家。
2014年6月23日上午10点,武汉荣欣房公司又纠集一大群暴徒,手拿钢钎、铁棒、洋镐把等凶器,悍然砸开了我家的防盗门,把家中的物品、现金洗劫一空。我们以入室抢劫罪报警,现场有人证、物证(公安已有笔录),但至今未立案。
2014年6月30日上午9时,在没有任何法律手续的前提下,武汉荣欣房屋征收服务有限公司纠集20多流氓混混,公然再次强行将防盗门砸烂,冲进家中把家打砸得稀巴烂。(照片为证)我们多人多次打110报警,但110迟迟未到现场,到了也没有去我们几家被砸的现场。
我们房产二证齐全,按理我们的住户合法财产应该得到保护,为什么110迟迟不到现场保护我们的财产和我们的安全?使我们的正当安全权利受到侵害。
2014年7月1日,武汉荣欣公司把我家的水表、电表全砸了,将家中防护拦、铝合金门窗、钢门窗拆除变买。
2014年7月3日,武汉荣欣公司把我家空调、热水器等电器盗走,至今不知去向。
2014年7月14日,武汉荣欣公司再次闯入702住户,更加嚣张,更加猖狂,更加肆无忌惮,把能抢的全部抢走,不能搬走的全部砸毁。
2014年7月21日上午,趁我离家毫不知情的时候,这些暴徒采取打砸抢及野蛮违法强拆的违法手段,在我既没有同洪山区政府达成补偿协议、也没有经过法院审判程序、没有法院生效判决和强制执行裁定文书的情况下,将我唯一的一套合法住宅用暴力违法手段行强行摧毁,当我赶回来时,我看到房子已成为一片断瓦残砖的废墟,我欲哭无泪……
二、艰辛无助的漫漫维权之路:
2013年的11月到2014年7月,我们已多次向各政府部门反映情况,甚至报警,事情仍未解决,权益一直得不到保护。
2013年11月20日,我们住户到洪山区政府政府、区建设局上访,建设局信访一位姓周的书记说,区政府将我们的项目打包给了某某拆迁公司,你们与他们是市场行为,属于买卖关系,补偿问题应该自己找他们谈。
2014年4月底至5月初,我们写给武汉市长信箱的投诉信转到了洪山区政府,洪山区政府又转到洪山区建设局。洪山区建设局不采用书面的形式予以答复,相反还有意拖延时间,以便达到复议申请失效的目的。
2014年6月25日,我们到武汉市政府进行信访,他们对我们的诉求不予理睬,说要我们逐级上访,要洪山区信访办给我们回复洪山区无法解决我们的诉求,市里才受理。洪山区不仅不解决问题也不给我们写任何书面回复,使我们投诉无门,有理无处申诉。
2014年6月25日我们来到建设局提出复议申请时,信访周书记有意回避,给他打电话,他承认他们下达的意见书是错误的(有录音记录)。
2014年6月26日,我们再次到建设局,周还是避而不见,信访办里所有的工作人员相互推诿,拒都不受理我们的复议申请。最后,跟周打电话,才由一姓王的工作人员接过了复议申请,但不给我们写任何收条。
2014年6月23日上午10点,武汉荣欣公司纠集一大群暴徒,手拿钢钎、铁棒、洋镐把等凶器,悍然砸开了我家的防盗门,把家中的物品、现金洗劫一空。我们报警,公安机关定性为刑事案件,现场有人证、物证(公安已有笔录),但至今未立案。
2014年6月30日,我们再次遭到武汉荣欣公司暴力拆迁,我们多人多次打110,110先是以各种理由迟迟不到,后来110到了大楼下,不仅不阻止,连我们几家被砸的现场都没有去,当时在现场的有洪山重点工程指挥部的某部长,有珞南街道办事处负责人,有广埠屯社区负责人,他们对这种罪恶的残暴行为不加以制止。
2014年7月21日,在没有通知我们的情况下,在建设局还未回复我们提出复议申请(7月26日)期限内,雇用社会流氓人员对我们的房屋进行了违法强拆。如此重大违法违纪犯罪拆迁行为相关部门为何视而不见?这样明明白白清清楚楚的违法犯罪拆迁的事都没有重视。这样明明白白清清楚楚的事且那么难办,还谈何群众利益无小事呢?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呢?又谈何打击违法犯罪,保护百姓生命财产呢?!这样的强征违法强拆.国法在那里,人权在那里!? 从拆迁开始至2014年7月20日前,我的要求:就近还建一套套内面积房屋加装修费。这是人类最基本的生存权利,要求高吗?要求过分吗?可是就是我们的这些正当合法要求,在拆迁部门的违法阻挠下,虽经我们尽历艰辛,四方奔走,却始终得不到正面回应,可怜我老公为了维权,在受尽阻碍、白眼、搪塞和劳累之下,身心交瘁,发生急性脑梗,躺在医院至今一病不起。洪山区的违法强拆使我们失去了温暖的家,失去了原本幸福这安宁的生活,现在我没有房子住,没有钱给我老公看病,生活陷入贫病交加之中,而这一切,都是洪山区政府的违法强拆造成的。
三、社会主义法律的尊严神圣不可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拆迁户)给予公平补偿。”第三条规定:“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拆迁户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按照以上规定:人民政府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公民的合法财产可以征收,但必须按照合法程序进行,同时必须给予拆迁户以公平的补偿。而现在的情况是,我家的房子所处地段,平均商品房的价格都在每平方米15000元左右,但是拆迁部门却按9000元一个平方计算补偿;如果要求调换房屋产权的,置换房屋安置在三环附近的白沙洲地区,而我们房子所在广埠屯地段位于市中心,属于市中心的黄金地段。因此从补偿来说,政府的拆迁补偿标准远远低于我家房子所处地段的实际价值,严重违背了法律规定的公平补偿原则。对此,我们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拆迁户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要求在拆迁房屋就近地段补偿我们的拆迁房屋,应当说我们的要求合理、合法,但洪山区政府却就是不同意。在这种情况下,如是我们双方达不成协议,政府部门应当在双方走了正当合法程序后,再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事实上,洪山区政府自知理亏,不敢走正常程序,于是就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拆迁户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的规定,雇用社会人员,采取法律所禁止的恐吓、威迫、打砸等非法手段实行暴力拆迁。
四、我们的正当合理诉求:
1、我们要求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给予我们公平合理的拆迁补偿,就近给我调换房屋产权;
2、我们要求有关部门依法补偿我们的安置费、过渡费等法定费用;
3、我们要求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拆迁户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入侵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违法强拆的事实进行彻查,追究入室打砸抢以及强行毁灭我们房子的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追究有关主管人员的行政责任;以及赔偿我们所受到的巨大财产损失。
此致
投稿人:湖北省武汉市 肖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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