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龚芝莲,现年79岁,是广西壮族自治区亚热带作物研究所职工家属。上世纪80年代初,由于当时广西壮族自治区亚热带作物研究所单位职工住房紧决及职工家属无法就业,单位为了解决职工住房不足及解决职工家属就业困难后顾之忧。1983年9月份,经单位领导研究同意,在本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上,允许职工自建房屋解决职工住房不足及解决职工家属就业困难使用,于1983年11月份我们自已就自购材料建起房屋和铺面,房屋和铺面周围还种有果树及苗木。
2009年,因广西南宁市人民政府扩建邕武路需要拆除我所建的房屋和铺面。为此,我将面临着拆迁,意味着我将失去房屋和铺面及生活来源。但为了城市建设的需要,我本人愿意积极配合政府的拆迁工作。可是,广西南宁市兴宁区政府拆迁办却不把我即将失去所建房屋和铺面及财产损失放在眼里。
2010年6月9日上午,兴宁区政府拆迁办,带了一伙身份不明的人(约有5人),到我家恐吓丶威胁我说:“现在邕武路扩建需要拆你的房屋,你不签字到时候我们就违法强拆!”2010年9月2日上午,兴宁区政府拆迁办,带一伙身份不明的人(约6人)到我家协商。我提出我将近80岁的老人无医疗保险、无退休金,该如何安置。邓雪媚却蛮不讲理地说:“没有安置父母由子女赡养”。在没有协商达成补偿情况下,分别于2010年12月16日下午和19日上午,勾结施工方,趁无人在家是时对房屋和铺面周围我所种的果树进行毁坏,造成我财产较大的损失。2010年12月20日,我主动上门到兴宁区拆迁办与甘林安主任进行第一次协商。他给我的补偿条件是对我所建的房屋和铺面进行评估及“同地同价”的补偿。但到了12月24日与甘主任第二次协商时,他却说你所建的房屋和铺面不需要评估,就是以2008年《南宁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材料“成本价”补偿。2011年2月29日下午,我第三次与甘主任提高了房屋拆迁补偿,他就恐吓、威胁我说:“我可以一分都不补偿给你。”我多次要求拆迁办甘主任按照国家有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有关规定,给我本人合理的补偿,可我一次次的要求均被他拒绝。他说只是按照《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材料“成本价”,随意认定计算作价给我作为拆迁补偿。可是当时铺面市场价2万多元∕㎡,只以530元∕㎡给予补偿,2010年5月份出台的《南宁市兴宁区创新思维协调解决征地拆迁历史遗留问题》房屋拆迁补偿价为1900元∕㎡,可他们给我补偿价只是320元∕㎡,在他们认可我房屋及铺面面积下,就单独房屋及铺面给我造成了120多万巨大的产财损失。2011年3月18日上午,兴宁区唐琨付区长及拆迁办甘主任到我家进行协商,我提出要求按照国家有关拆迁条例对我所建房屋和铺面,按照国家有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三方风险评估。他们俩却威胁说:“不用讲三方风险评估我连一方都不用评估给你”。我又提出你们不给我所建的房屋和铺面进行评估,我自己出钱请评估公司来对我所建房屋和铺面进行风险评估。他们俩人却说:“你评估出来的报告我们也不认。”后来唐琨付区长及甘林安主任还威胁我说:“你不签字,到时候一分钱也不得”。在没有协商好补偿条件及未签补偿协议的情况下,事先把拆迁款打到我的存折帐户上,再找不知情的人代替我鉴名。其后,将十几份已经填上内容并已经签好名、盖好公章沒有日期《补偿协议书》交给我强逼我盖手印。于2011年3月30日上午,兴宁区拆迁办甘林安主任带着搬家公司,强行把我家里的合财物强行搬走。
以上行为及卑鄙手段。他们的行为分别完全是与《南宁市兴宁区创新思维协调解决征地拆迁历史遗留问题》、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坏公私财物、国务院办公厅明电发﹝2010﹞1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90号令》及中央六部委《有效维护群众切身利益》的指示精神是相违背,他们的行为及手段完全无视国家法律法规的严肃性,无视公民财产权的神圣性,作为城区领导都敢对抗国家有关规定。南宁市兴宁政府拆迁办他们所作的行为真是唯恐天下不乱,老佰姓能否有安全保障吗?因此,本人为了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国家法律尊严,希望上级国家领导能够高度重视,严惩那些无视国家法律法规,无视公民财产权与及中央指示精神背道而驰有意故意损害群众切身利益及对因工作不力、简单粗暴、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绳之于法,到目前为始南宁市还没有任何部门出面处理此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