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诉讼中原告的举证责任:范围、依据与案例警示
一、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
原告需要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证据材料,以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这包括:
证明原告资格:原告需要证明其是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只有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主体,才具有原告资格。
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原告需要证明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这通常涉及提供相关的行政决定、通知或其他官方文件作为证据。
证明起诉期限:原告需要证明其起诉符合起诉期限的规定,即在法定时间内提起了诉讼。
二、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提出申请的事实
在被告不作为的行政案件中,原告需要证明其曾向行政机关提出过申请,而行政机关未作出相应行为。这通常涉及提供申请书、收件回执或其他相关证据,以证明原告已经履行了申请程序。
三、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损失事实
如果原告在行政诉讼中一并提起了行政赔偿诉讼,那么原告需要证明因受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而造成损失的事实。这包括提供证据证明损害事实的发生与存在、损害的程度以及损害赔偿的依据等。
法律依据
根据《行政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原告在行政诉讼中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但与被告相比,原告的举证责任相对较轻。被告作为行政机关,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主要的举证责任,包括提供作出该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案例参考
在下述案例中,原告因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对执行标的享有继续执行的权利,即未能证明工程款归蒋某某所有,最终导致其诉讼请求被驳回。这一案例强调了原告在行政诉讼中提供充分证据的重要性。
1、案件情形
原告郭某某虎、郭某某与被告中创公司、蒋某某为申请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原告请求确认冻结的中创公司名下的工程款81万元系蒋某某所有,并请求继续执行。中创公司辩称该案不属于执行异议之诉,蒋某某非工程款实际权利人,且原告负有举证责任。蒋某某辩称原告所述不属实。
2、争议点
争议焦点为申请执行人是否对执行标的享有继续执行的权利,即工程款是否归蒋某某所有。
3、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蒋某某享有直接向项目指挥部主张工程款项的权利,且合同双方均对蒋某某主张权利的资格不予认可,无法证明蒋某某对争议款项享有债权,故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综上所述,行政诉讼中原告的举证责任范围主要包括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提出申请的事实以及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损失事实。原告应当充分理解并履行其举证责任,以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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