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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被告重担与原告义务全解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5-03-05

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被告重担与原告义务全解
 
在行政诉讼的复杂领域中,举证责任的分配犹如天平的砝码,精准地衡量着公平与正义,对案件走向起着决定性作用。行政行为的特殊性,使得行政诉讼在举证责任方面呈现出与其他诉讼截然不同的格局。一方面,行政机关作为被告,肩负着对自身作出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重任;另一方面,原告也并非完全置身事外,在特定情形下同样承担着不可或缺的举证义务。这种独特的举证责任倒置模式,既彰显了法治精神对行政权力的规范与约束,又凸显了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悉心保护。
 
一、被告的举证责任
 
合法性举证:被告(行政机关)对作出的行政行为合法性负有举证责任,需提供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法规:
 
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卷宗主义原则:行政机关必须遵循“先取证,后裁决”的原则,即行政行为只能依据行为之前调查收集完成的案件卷宗中的证据来证明其合法性,诉讼过程中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证明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怠于举证后果:如果被告不提供或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需承担不利后果(《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复议案件:在复议维持的案件中,复议机关和原机关共同承担原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复议机关还需对复议程序的合法性举证。
 
二、原告的举证责任
 
起诉条件举证:原告需证明其起诉符合法定条件,包括适格原告、明确被告、具体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法院受案范围和管辖等(《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
 
法规
 
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不作为案件举证: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需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除非被告应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或原告有正当理由无法提供证据。
 
行政赔偿/补偿举证:在行政赔偿或补偿案件中,无论是单独提起还是一并提起,原告都需对被诉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如果因被告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则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三、举证责任倒置的特殊性
 
行政诉讼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被告(行政机关)承担主要的举证责任,原告仅在特定情形下承担举证责任。这一规则体现了行政诉讼追求法治精神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相统一的目标。
 
四、案例参考
 
1、案件情形
 
A公司与B公司因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法院认定A公司欠付B公司佣金128768.64元。A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或发回重审。
 
2、争议点
 
A公司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客户界定和佣金结算标准有异议,认为微信聊天记录不能作为证据。B公司则主张其提供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应得佣金数额无误。
 
3、法院观点
 
二审法院认为《合作分销协议》合法有效,B公司提交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A公司未提交有效证据反驳,依据举证责任分担原则,维持一审判决,A公司应向B公司支付佣金128768.64元及利息。
 
在本案例中,二审法院依据举证责任分担原则,认定B公司提交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A公司未提交有效证据反驳,因此维持一审判决。这一案例体现了行政诉讼中被告举证责任的重要性以及原告在特定情形下的举证义务。
 
五、总结
 
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明确,被告需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主要举证责任,原告则在特定情形下承担辅助举证责任。这一规则既保障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也体现了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要求。在实际诉讼中,当事人应根据具体案情,合理分配举证责任,确保自身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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