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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被告的举证期限规定:全面解读行政诉讼被告举证期限规定及注意事项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5-03-06

行政诉讼被告的举证期限规定:全面解读行政诉讼被告举证期限规定及注意事项
 
在行政诉讼中,被告的举证期限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以下是关于行政诉讼被告举证期限的具体规定及分析:
 
一、举证期限的基本规定
 
期限长度: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递交答辩状(《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法规
 
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期限起算点:举证期限从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开始计算。
 
逾期后果:如果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供证据,且无正当理由,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被告将承担不利后果。
 
二、举证期限的例外情形
 
延期申请:如果被告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提供证据,可以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法院申请延期提供证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法规
 
被告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延期提供。
 
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了其在行政处理程序中没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可以补充证据。
 
延期后的期限:若法院批准延期,被告应在正当事由消除后的10日内提供证据。逾期未提供的,仍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证据。
 
三、补充证据的规定
 
原告或第三人提出新理由或证据:如果原告或第三人在诉讼中提出了其在行政程序中没有提出的理由或证据,经法院准许,被告可以在第一审程序中补充相应的证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禁止自行收集证据: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或证人收集证据。
 
四、举证责任分配
 
被告的举证责任: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需提供作出该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原告的举证责任:原告需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证据材料,特别是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需证明其在行政程序中曾提出申请。
 
五、总结与建议
 
严格遵守期限:被告应严格遵守15日的举证期限,确保在法定期限内提交证据和答辩状。
 
合理申请延期:如遇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应及时向法院申请延期,并在正当事由消除后尽快提供证据。
 
避免自行收集证据: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应避免自行向原告或第三人收集证据,以免影响证据的合法性。
 
关注补充证据机会:若原告或第三人提出新理由或证据,被告可依法申请补充证据,以增强自身主张的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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