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诉讼中的勘验笔录制作要求有哪些:搞定拆迁行政诉讼勘验笔录
在当前复杂的拆迁行情下,行政诉讼中涉及拆迁案件的证据收集至关重要,而勘验笔录作为其中关键一环,其制作要求的严格程度直接影响到案件的走向与当事人权益的维护。
内容客观真实:
必须如实记录拆迁现场在勘验当时的实际状况,不能有任何夸大、缩小或歪曲事实的表述,也绝不能夹杂勘验人员的主观臆测与判断。例如,在描述房屋损毁情况时,不能写 “感觉房屋像是被暴力拆除的”,而应具体说明房屋墙体的破损位置、裂缝长度、门窗的损坏程度等实际情形。
详细且精准记录与拆迁案件紧密相关的各类细节。包括但不限于拆迁房屋的准确方位,周边建筑物、道路等环境状况,屋内物品的具体位置、特征、数量等。比如在处理因拆迁导致屋内物品受损的案件中,要详细记录家具的品牌、型号、数量,家电的损坏状态,以及各类物品在屋内的摆放位置等信息。
用语确切肯定:
严禁使用模糊不清、模棱两可的词汇。像 “大概”“也许”“有点远”“比较高” 这类不确定的表述都不允许出现。例如,记录拆迁房屋与周边标志性建筑的距离时,不能写 “大概距离商场 100 米左右”,而应精确表述为 “距离商场 105 米”;描述房屋面积时,要明确写出 “房屋建筑面积为 85.6 平方米”,而不是 “房屋面积挺大的”。
当场制作完成:
勘验笔录必须在拆迁现场勘验的过程中当场完成制作,完整且实时地呈现勘验的全过程及最终结果,绝不可以事后凭记忆补写。这是为了确保笔录内容的真实性与准确性,防止因时间推移导致重要信息的遗漏或误记。
人员签名盖章:
笔录完成后,应由勘验人、涉及拆迁的当事人以及被邀请参与勘验的人员共同签名或者盖章。若当事人由于各种原因拒绝签名或者无法签名,必须在笔录中注明具体原因。若有其他在场人员,可由他们签名作证。比如,在当事人对拆迁存在抵触情绪而拒绝签名的情况下,勘验人员需在笔录中注明 “当事人 [姓名] 拒绝签名”,同时邀请现场的居委会工作人员签名确认。
程序合法规范:
拆迁相关的勘验工作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必须有两名及以上持有合法有效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人员同时在场开展工作,在勘验前要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并明确告知被拆迁人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以及配合调查的义务。
进行勘验时,应当有被拆迁当事人或者第三人在场见证。若当事人不在场且无第三人的,执法人员必须在《勘验笔录》中详细注明这一情况。必要时,可以邀请当地基层组织(如村委会、居委会)或者被拆迁人所在单位派人参与协助。
记载全面准确:
笔录记录的内容要与拆迁案件直接关联,能够为证明案件事实提供有力支持,涵盖拆迁发生的具体时间,涉及的当事人及相关人员信息,拆迁行为的实施过程,以及被拆迁房屋和屋内物品的详细情况等。
要精确记录房屋的名称(如具体的门牌号、小区名称及楼栋号)、面积、结构形式、装修状况,屋内物品的名称、数量、包装情况、规格等内容。例如,记录被拆迁房屋时,要写清房屋的建筑结构是砖混还是框架,装修风格及使用材料等详细信息;记载屋内物品时,对于有包装的物品要写明包装特征。
如果在拆迁现场制作了勘验图、拍摄了照片或者进行了摄像等,必须在笔录中明确注明,以便形成完整、有效的证据链条。
笔录修改规范:
若笔录因书写失误需要修改,应将错误之处清晰划去,在旁边空白处工整书写正确内容,并且修改之处必须由相关人员按下手印或者签名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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