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拆迁行政诉讼判决的执行措施与监督:夯实拆迁行政官司判决基石
在城市建设与更新进程中,拆迁活动频繁展开,由此引发的行政官司也屡见不鲜。拆迁行政官司的判决结果,不仅直接关系到被拆迁人的切身利益,更关乎行政权力的规范行使以及社会公平正义的彰显。而行政诉讼判决能否得以有效执行,执行过程是否受到有力监督,成为了整个拆迁行政法律体系中至关重要的环节。
拆迁行政官司中的行政诉讼判决执行措施
在拆迁行政官司里,执行措施依据执行对象的差异而有所不同:
针对行政机关的执行措施:
款项划拨:若行政机关需退还不当收取的拆迁相关罚款,或是应给付拆迁补偿款等款项,法院可通知银行直接从该行政机关账户内划拨相应金额。例如,在某拆迁项目中,行政机关违规收取了被拆迁人一笔
费用,法院判决需返还,法院便可通过这种方式确保款项退还。经逾期罚款:若行政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判决,从期满之日起,每日对该行政机关负责人处以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比如,法院判决行政机关需在一个月内完成对被拆迁人合理安置的落实,到期未完成,就会面临此罚款措施,以督促其尽快执行。
公告曝光:将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的情况予以公告,借助社会舆论压力促使其履行义务。在一些拆迁案例中,行政机关对法院判决的合理拆迁补偿方案拒不执行,通过媒体等渠道公告后,引起社会广泛关注,行政机关迫于舆论压力往往会改变态度。
司法建议:法院向监察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相关机关收到后,会依据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反馈给法院。例如,某行政机关在拆迁官司败诉后拒绝执行,法院向上级机关提出建议,上级机关可能会对该行政机关进行督促整改、问责相关责任人等。
拘留与刑事责任追究:若行政机关拒不履行判决,且社会影响恶劣,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比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拆迁执行判决过程中,故意阻挠、破坏,导致被拆迁人权益严重受损,就可能面临此类严厉处罚。
针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执行措施: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拒绝履行拆迁相关判决、裁定、调解书,行政机关或者第三人可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由行政机关依法自行强制执行。法院可采取多种执行手段,如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强制被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的与拆迁相关财物或票证;强制被执行人迁出被拆迁房屋或者退出拆迁土地;强制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指定的拆迁相关行为等。例如,被拆迁人在法院判决后仍拒绝腾空房屋,影响拆迁进度,行政机关可依法申请法院采取强制迁出房屋等措施。
拆迁行政官司中的行政诉讼判决监督
在拆迁行政官司领域,对判决的监督主要通过以下途径实现:
审判监督程序:人民法院院长若发现本院已生效的拆迁相关判决、裁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认为需要再审的,应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是否再审;上级人民法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拆迁判决、裁定存在违法情况,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拆迁相关判决、裁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比如,某拆迁案件判决生效后,发现存在对拆迁补偿标准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通过这些途径就有可能启动再审纠正错误。
检察监督:当事人若认为人民法院在拆迁行政案件执行活动中存在违法情形,可向人民检察院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申请监督。违法情形包括执行裁定、决定等违反法律规定,像在拆迁执行中提级管辖、指定管辖等裁定违法,裁定受理、中止执行等不符合规定,变更、追加执行主体错误等;以及人民法院存在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执行职责的情况,例如对依法应受理的拆迁执行申请不予受理又不依法作出不予受理裁定,对已受理的拆迁执行案件不依法作出执行裁定等。
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监督:拆迁官司中的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若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可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法院应在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例如,被拆迁人认为法院在执行拆迁判决时,对其财产查封范围不合理,就可通过这种方式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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