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拆迁行政诉讼前是否必须先进行行政复议?复议前置的关键情形梳理
在拆迁行业中,行政诉讼前是否必须先进行行政复议,需依据具体情况来判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23 修订)》第二十三条规定,在以下几种情况下,拆迁相关事宜需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例如在拆迁项目中,相关部门若以被拆迁人在拆迁范围内违规搭建临时建筑为由,当场处以罚款,被拆迁人若对此处罚决定不服,应先申请行政复议。因为当场处罚较为简单、快速,通过行政复议能及时纠正可能存在的错误,提高行政效率。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拆迁常涉及土地等自然资源权属问题。如某村集体土地被征收用于建设项目,政府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对土地权属进行认定,若被拆迁人认为该认定侵犯了其已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就需先申请行政复议。
3、认为行政机关存在未履行法定职责情形:拆迁中行政机关有义务依法履行相关职责。比如,被拆迁人发现拆迁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存在违规操作,如施工噪音过大、破坏周边环境等问题,向规划部门投诉后,规划部门未采取任何措施也未反馈处理结果,被拆迁人就可针对规划部门的不作为行为申请行政复议。
4、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机关不予公开:被拆迁人有权获取与拆迁相关的各类信息。若被拆迁人申请公开某拆迁项目的规划审批文件、拆迁补偿标准等信息,行政机关以各种理由拒绝公开,被拆迁人可先通过行政复议来维护自己的知情权。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其他情形:在拆迁领域,对拆迁许可证的颁发、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签订等行政行为不服,可能需先申请行政复议。例如,当事人对拆迁许可证的颁发条件、程序等存在异议,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应先通过行政复议程序解决。
不过,在拆迁行业中也存在大量行政诉讼前不需要先进行行政复议的情况,即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例如,拆迁过程中,若被拆迁人认为拆迁方的某些行为侵犯了其人身权,如在拆迁过程中采取暴力手段限制人身自由等,由于此类情况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复议前置情形,被拆迁人就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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