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诉讼中对行政不作为的认定与处理:掌握处理技巧,熟知认定门道!
在城市建设与发展进程中,拆迁工作频繁推进,它既是推动城市更新、提升居民生活品质的重要手段,却也因涉及复杂的利益关系与众多行政程序,极易滋生矛盾纠纷。其中,行政不作为问题在拆迁行业中时有发生,严重影响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以及拆迁工作的顺利开展。故而,精准剖析拆迁行政诉讼中对行政不作为的认定与处理,具有至关重要的现实意义。
行政不作为的认定
未履行拆迁补偿安置职责:拆迁部门有法定职责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与被拆迁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进行补偿安置。如在某案例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作为房屋征收部门,在被拆迁人依据征收文件要求签订合同并支付款项后,却以家庭内部对征收款项分配有争议为由,一直未与被拆迁人达成征收补偿协议书,这属于未履行法定的补偿安置职责,构成行政不作为。
不履行拆迁许可信息公开义务: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机关有义务对拆迁相关的政府信息进行公开。例如,城乡建设委员会收到关于房屋拆迁许可证等信息的公开申请后,未在法定期限内按照法定程序作出书面答复,且无法证明已履行公开义务,这种怠于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行为,可认定为行政不作为。
拖延或不处理拆迁纠纷裁决申请:拆迁过程中,若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补偿安置等问题协商不成,申请有关部门裁决,相关部门应依法及时处理。若行政机关采取懈怠、消极的态度,拖延履行职责,或对申请不予答复,没有在法定或合理的期限内完成裁决职责,也属于行政不作为。
行政不作为的处理
判决履行法定职责:若行政机关的不作为违法且有履行可能性和必要性,法院会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如在邱某美诉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一案中,法院判决被告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履行对原告购买的已拆除房屋进行征收与补偿的法定职责。
确认违法:当行政不作为已给相对人造成损害,或继续履行职责无实际意义时,法院会判决确认行政机关的不作为行为违法。例如公安机关未履行保护被拆迁人财产权与人身权的职责,导致被拆迁人遭受损失,在违法犯罪行为已成为过去的情况下,法院会确认公安机关的不作为违法。
行政赔偿:若行政不作为给行政相对人造成实际损失,相对人可在行政诉讼中一并提出赔偿请求。法院认定不作为与损失有因果关系后,会判决行政机关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比如因拆迁部门未及时履行补偿安置职责,导致被拆迁人在外租房产生额外费用,拆迁部门需对该损失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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