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聚焦拆迁诉讼司法审查:拆迁行政诉讼中对行政许可行为的司法审查有哪些?
在拆迁行业的复杂运作体系中,行政许可行为是整个拆迁流程得以合法开展的关键起始点。然而,实践中拆迁行政许可行为引发的争议不断,进而促使大量相关案件进入行政诉讼程序。对拆迁行政诉讼中行政许可行为的司法审查,涵盖多个关键维度,这些审查内容不仅关乎被拆迁人的切身权益,更影响着整个拆迁活动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一、主体审查:
职权审查:在拆迁行业,不同土地性质对应不同的拆迁许可主体。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许可通常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集体土地拆迁许可则可能涉及国土资源部门等。例如,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若行政机关超出自身职权范围颁发拆迁许可,如非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颁发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许可证,那么该许可行为将不具有合法性。
级别管辖审查:某些大型拆迁项目或特定区域的拆迁,可能需要特定级别的政府部门批准。如一些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拆迁许可,可能需省级以上政府部门审批。若下级部门越权审批,如县级政府部门对本应省级政府部门审批的项目发放拆迁许可证,将导致许可行为无效。
二、事实依据审查:
前置文件审查:拆迁许可的前置文件至关重要。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文件是确定拆迁项目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依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明确了拆迁范围的土地使用权归属;城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文件确保拆迁项目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例如,在城市更新项目中,如果建设单位未取得合法有效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就无法证明其拆迁行为符合城市规划布局和土地利用规划,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据此颁发的拆迁许可证就缺乏合法的事实依据。
拆迁范围审查:拆迁范围应严格依据批准文件确定。实际拆迁中可能存在扩大或缩小拆迁范围的情况。扩大拆迁范围会损害周边居民的合法权益,缩小拆迁范围则可能影响拆迁项目的整体规划和实施。比如,某拆迁项目批准文件规定的拆迁范围是某条街道的特定路段,但拆迁方实际拆迁时超出了该路段范围,这就属于拆迁范围违法。
其他事实审查:拆迁人的拆迁建设资金是否足额到位、拆迁安置方案是否合理可行且符合相关规定、被拆迁人的安置房源和安置房是否符合质量安全等要求,以及拆迁范围内房屋产权产籍是否清晰等,都是审查的重要内容。例如,若拆迁安置方案中承诺的安置房源为期房,但实际建设进度严重滞后,无法按时交付,且未提供其他可行的安置措施,这将影响拆迁许可行为的合法性。
三、法律依据审查:
适用法律法规审查:行政机关作出拆迁许可必须准确适用相关法律法规。在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中,要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规定,审查拆迁许可的条件、程序、补偿标准等是否符合法律要求。在集体土地拆迁中,虽然国务院、省一级可能没有统一的条例,但各市县有自行制订的相关规章,行政机关需严格按照这些规章来实施拆迁许可。例如,某地方政府在集体土地拆迁中,未按照当地规章规定的补偿标准给予被拆迁人补偿,而是自行降低了标准,这就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法律冲突审查:当出现新旧法律规范交替时,需遵循相关原则确定适用的法律。一般来说,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拖延审查行政许可申请至新法律规范实施,且适用新规范不利于申请人的,应以旧法律规范为依据。例如,在新的拆迁补偿标准出台前,拆迁人已提交拆迁许可申请,但行政机关拖延审批,在新补偿标准实施后才作出许可决定,且新补偿标准低于原标准,这种情况下若没有合理理由,应按照旧补偿标准进行审查和判定。
四、程序审查:
申请受理程序审查:行政机关受理拆迁许可申请时,需在法定期限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并对申请材料进行严格审查。例如,《行政许可法》规定了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的处理期限和要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按照这些规定及时受理拆迁许可申请,如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若行政机关未履行这些程序,将构成程序违法。
审查决定程序审查:行政机关作出许可决定过程中,要遵循法定程序。如依法进行公示、听证等。对于涉及公共利益的拆迁项目,或者被拆迁人认为拆迁许可直接涉及自身重大利益而申请听证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举行听证。并且,行政机关应根据听证笔录作出拆迁许可决定。同时,行政机关需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许可决定。例如,某拆迁项目未依法进行公示,未告知被拆迁人相关权利和拆迁事项,或者在听证后未根据听证笔录作出决定,这些都属于程序违法。
五、合法性审查:
全面审查原则:法院对拆迁行政许可行为进行全面审查,不仅关注其外在的形式合法性,如主体、权限、程序等方面,还深入审查其内在的实质合法性,即是否符合法律的最终目的和精神。例如,审查拆迁行为是否真正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是否存在以公共利益之名行商业开发之实的情况。如果拆迁项目实际上是为了某个企业的商业利益,而非公共利益,那么即使行政机关在程序上符合规定,也不符合合法性要求。
证据审查:对作为行政许可行为依据的证据进行严格审查,包括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前置行政行为的相关文件作为证据,要符合证据规则。例如,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等,需审查其来源是否合法、内容是否真实,与拆迁许可行为是否具有关联性。如果这些文件存在伪造、变造等情况,或者与拆迁项目无关,就不能作为认定行政许可行为合法的依据。
六、合理性审查:
自由裁量权审查:行政机关在拆迁许可中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如确定拆迁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等方面。法院审查其行使是否合理,是否存在明显不合理、显失公正的情况。例如,在同一拆迁区域内,对类似房屋的拆迁补偿标准存在巨大差异,且没有合理的解释和依据,这就属于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的不合理行使。
比例原则审查:审查行政许可行为是否符合比例原则,即行政机关采取的措施与其所追求的公共利益目标之间是否成比例,是否存在过度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例如,为了建设一个小型公园,拆迁大量居民房屋,且拆迁补偿和安置措施不到位,给被拆迁人带来极大的生活不便和经济损失,而公园建设带来的公共利益与被拆迁人所遭受的损失不成比例,这种情况下行政许可行为就可能违反比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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