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征地拆迁贪污补偿款不仅违法乱纪还犯罪
贪污腐败现象隐藏在各行各业,然而在征地拆迁领域,每一起拆迁腐败案件都关乎着拆迁户的直接利益!近日,浙江省纪委省监委网站通报了查处的5起征地拆迁领域群众身边腐败和不正之风典型问题。据通报显示,浙江省下属市的三个城区的街道城市建设中心征收科负责人均违规收受礼卡,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另有拆迁办工作人员与改建办临聘人员违规收受礼金,分别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和解聘。除此之外,贪污受贿逾百万元,拆迁办工作人员获刑等新闻也时常出现在我们的视野中。因此,警惕征地拆迁中的贪腐现象对保护我们的拆迁补偿十分重要!
二、拆迁补偿款何以成了“唐僧肉”
首先,在征地拆迁中信息不对等的情况普遍存在。拆迁户大多都是第一次经历拆迁,对拆迁程序不甚了解,对拆迁办或村委会人员传达的拆迁政策,拆迁户全盘照办,因此拆迁户由于信息闭塞,间接放弃合法利益的争取等情况也时有发生。
其次,在征地拆迁中由于涉及的拆迁补偿款金额巨大,在金钱诱惑下部分工作人员或者村干部心术不正,将拆迁户利益抛诸脑后,企图瞒天过海从拆迁补偿款中捞一笔。
最后,征地拆迁中涉及的法律知识甚多,拆迁户不了解相关法律规定的同时也给予了贪腐人员欺骗的机会。
因此,专业的法律知识、最新的政策信息以及征地拆迁中维权方法都是拆迁户维护自身利益必不可少的技能,拆迁户需根据自身情况及时寻求律师的帮助,维护合法利益,以便顺利拿到拆迁补偿款。
三、贪污征地拆迁补偿款应负哪些法律责任?
《土地管理法》第80条规定,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刑法》第271条、272条的规定,对于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的一般主体,即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追究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的刑事责任。按照《刑法》第382条、383条、384条的规定,对于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的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追究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的刑事责任。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侵占、挪用征地拆迁补偿费的适用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
京平拆迁律师提醒您,拆迁过程中如遇到村干部、拆迁办人员贪污、挪用拆迁补偿款,拆迁户需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如拆迁户的利益受到损害,可咨询专业拆迁律师,通过法律途径捍卫自身利益,主动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