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都属于法律救济制度。很多人喜欢选择行政复议,因为复议比行政诉讼更为省时、省力,重点是省律师费,这是其优点。但缺点也同样明显:1行政复议机关处理行政争议,存在其自身难以克服的不足,去上级那告下级,容易陷入先入为主的境地,或者因行政争议本身存在上下级牵连关系,可能出现有错不纠的包庇现象;所以,行政复议维持的比率较高;2在复议维持的情况下,提升不了法院审级,还能加了一个更强大的被告,增加了诉讼难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案件,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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