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房屋”不等于违法建筑,不能一拆了之,更不能以无证房屋系违法建筑为由一概不予补偿。
一个村办企业建成于1981年,未办理审批手续。2006年A公司作为乙方,分别与村委会和村办企业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使用村办企业的房屋生产经营,合同约定“乙方自造房屋在合同期内,如国家需要拆迁,其拆迁费归乙方所有。”
合同签订后,A公司自建了食堂以及厂房,在合同期内房屋遇到征收拆迁,拆迁方认为A公司无权获得拆迁补偿,最后无奈起诉到法院,最后, 最高法院裁判观点认为,现行集体土地征收制度的本质是国家基于公共利益需要实施征收,并由国家依法给予公平合理补偿的制度,对于因历史原因未办理房屋产权证的房屋,行政机关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该房屋属于违法建筑的情况下,不宜认定为违法建筑。
本案中,A公司未依照法定程序取得国土、建设规划部门的审批,更未依法办理产权登记,不能认定涉案厂房已转化为合法建筑。但是,涉案厂房在建设和使用过程中,取得了土地所有人村委会同意,也得到有关部门的认可和支持。A公司基于对政府相关部门的信赖对涉案厂房的建设使用所作的相应投入,依法应予合理补偿。所以,无证房不等同违法建筑,更不等同于不能获得任何补偿,存在信赖利益的情况下,可拿起法律武器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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