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公告的形式进行送达在一定条件下程序违法。只有在当事人下落不明、联系不上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均无法联系当事人才能使用公告送达,在未使用上述送达方式的情况下直接公告,显然是程序违法。
大家好
我是北京金平律师事务所的李霞律师
今天呢我在温州进行开庭
那么今天在开庭当中
我们遇到一个问题
就是被告呢
他对我的委托人
作出了一个补偿安置决定
但是这个补偿安置决定呢
一直没有送达给我的委托人
那么在我的委托人
他去不动产登记中心
进行
这个土地证注销的调查事宜的时候
得知了
被告区政府
作出了这份补偿安置决定
于是呢我们就起诉了
那么今天开庭的过程当中呢
被告他举证拿出了一份公告啊
他说我们这个补偿安置决定呢
是通过公告的形式进行的送达
对这个说法
我们直接质证说
你这个送达程序肯定是违法了
为什么说呢
公告送达
它的使用是有一定的使用条件的
只有在当事人也就是被送达人
他的下落不明啊
你联系不上他
或者呢你使用其他的几种方式啊
比如说直接送达
邮寄送达
或者说留置送达
这些方式你都已经穷尽了啊
你还是联系不到这个当事人的时候
你才能使用公告送达
而不能说你在没使用其他的方式
也证明不了
说其他几种方式都送达不了的情况下
就直接使用公告送达
这样显然是程序违法的
您明白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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