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联合发布维护农村妇女涉土地合法权益行政检察典型案例。该批典型案例聚焦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外嫁女”涉土地合法权益保护,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加大对涉及农村妇女合法权益的行政诉讼案件的监督力度,以推动解决妇女急难愁盼问题。 典型案例的发布也说明了已婚妇女在土地征收过程中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及征地补偿方面的争议更为复杂,已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
2023年在陕西延安宝塔区某村我们代理了14户妇女儿童征收补偿不予发放的案件。委托人的村组因为某铁路征收及管委会园区建设需要,征收了委托人家庭户承包土地,后来通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的方式对土地补偿分配形成了会议决议,根据其会议决议我们委托人当中已经结婚登记、包括未结婚登记但是举行了事实婚礼的女孩、离婚户口依然在本村的妇女、包括他们孩子,甚至其中一户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智章妇女仅仅是因为年满较大直接就被剥夺了按人口补偿8万的补偿安置利益。
律师认为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法律规定。经法院开庭审理,一审法院最终认定,我们的委托人在被征收补偿前户籍一直在被征地村组,也通过村委会参加医疗保险,不存在其他村委会村民待遇,征收补偿中应当认可其资格,给予其安置补偿,充分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合法权益,全面支持我们主张补偿权益。
对方村委会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组织开庭并很快作出了维持判决。由于村委会怠于履行判决,最终律师依法为委托人提出执行申请及冻结村委会账户申请,村委会无奈很快对委托人依法作出补偿安置。律师善意提示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二款规定,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显然即便是村民自治范围,也不可以随意侵犯谁的合法权益。当咱们合法权利被剥夺,不要犹豫,一定要依法争取。
律师认为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法律规定。经法院开庭审理,一审法院最终认定,我们的委托人在被征收补偿前户籍一直在被征地村组,也通过村委会参加医疗保险,不存在其他村委会村民待遇,征收补偿中应当认可其资格,给予其安置补偿,充分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合法权益,全面支持我们主张补偿权益。
对方村委会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组织开庭并很快作出了维持判决。由于村委会怠于履行判决,最终律师依法为委托人提出执行申请及冻结村委会账户申请,村委会无奈很快对委托人依法作出补偿安置。律师善意提示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二款规定,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显然即便是村民自治范围,也不可以随意侵犯谁的合法权益。当咱们合法权利被剥夺,不要犹豫,一定要依法争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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