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强制拆除主体不明情况下,如何推定强拆主体?
在最高院发布的(2018)最高法行再106号行政裁定中,最高院法官明确的表达了以下观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政府组织实施。”
据此,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有且仅有市、县级政府才具有依法征收土地及其附属物的职权,发布公告亦是其履行职权的表现。因而,在被拆除房屋位于市、县级政府确定的征收范围内的情况下,除非市、县级政府能够举证证明房屋确系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由其他主体违法强拆,人民法院可以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推定强制拆除行为系市、县级政府或其委托的主体实施。您清楚了吗?
据此,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有且仅有市、县级政府才具有依法征收土地及其附属物的职权,发布公告亦是其履行职权的表现。因而,在被拆除房屋位于市、县级政府确定的征收范围内的情况下,除非市、县级政府能够举证证明房屋确系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由其他主体违法强拆,人民法院可以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推定强制拆除行为系市、县级政府或其委托的主体实施。您清楚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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