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行政复议法对比旧法增加了七点变化,个人观点,仅供参考:1增加了调解制度,只要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都可以调解,法律依据是新行政复议法第5条;2增加了信息公开,履行法定职责,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必须先复议才可以诉讼的规定。法律依据是新法23条;3消了原行政复议法30条规定,在征地拆迁领域,对省政府作出的关于征地批复的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诉讼,这个以前是不可诉的;4对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或驳回复议申请或者受理后逾期不作答复的,增加了可以“上级行政机关反映,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纠正;必要时,上级行政复议机关可以直接受理”的规定;法律依据是新法35条;5增加了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中止复议,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恢复审理的规定,法律依据是新法40条;6新法下,申请人及其代理人可查询、复制被申请人提供的答复及证据等材料。旧法下,只能查阅,不能复制。法律依据是新行政复议法第47条;6增加了简易程序及对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的规定。法律依据是新行政复议法第43条、56条。
★法律依据
新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
(三)认为行政机关存在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未履行法定职责情形;
(四)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机关不予公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其他情形。
对前款规定的情形,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应当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第三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驳回申请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申请人有权向上级行政机关反映,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纠正;必要时,上级行政复议机关可以直接受理。
第四十条 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中止行政复议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恢复审理。
第四十七条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可以按照规定查阅、复制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的情形外,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同意。
第五十三条 行政复议机关审理下列行政复议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一)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是当场作出;
(二)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是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三)案件涉及款额三千元以下;
(四)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行政复议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第五十六条 申请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提出对有关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
原行政复议法
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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