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行为(协议)无效的两点看法
关于行政行为,包括拆迁补偿协议无效诉讼的两点看法1不是任何时候都可以起诉行政行为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162条规定,对2015年5月1日之前作出的行政行为,起诉请求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法院是不予立案的。只有对2015年5月1日之后作出的行政行为才可以起诉无效。2现实中,行政行为无效很难确认。根据行政诉讼法75条:行政行为只有在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时才无效;
(2022)最高法行再509号案指出:“重大”是指对合法权益带来重大影响; “明显”是指行政行为的违法性已经明显到任何有理智的人都能够作出判断的程度。可以看出,重大和明显是一个主观判断词,解释权不在你的手里。兵法上有一句话“肥的拖瘦、瘦的拖死”,有事情不要拖延,尽可能在法定期限内起诉撤销或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不要轻易去打无效之诉,签订拆迁补偿协议要慎重,确认行政行为无效比起诉撤销或确认行政行为违法难度大的多,案例也少的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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