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协议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吗
根据(2018)最高法行申2624号的判例:在旧城改造中,行政机关常以“收购”协议代替“征收”,这种行为具有行政协议属性。将其纳入行政诉讼审查范畴,可加强对地方政府行为的监督,防止滥用“收购”。尽管建立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的收购协议有其合理性和可行性,但若存在欺诈、胁迫等手段,法院可确认收购协议无效。
在现行法律制度缺乏强制性收购规定的情况下,未达成收购协议的房屋拆除应通过征收程序解决。行政机关在未能签署收购协议时,应及时启动征收程序。若不及时依法进行征收而破坏房屋所有权人的居住与经营环境,造成房屋正常使用功能严重贬损,则构成行政侵权,需承担相应行政责任。
同时,行政机关因收购和拆除等先行行为而负有依法补偿或赔偿的义务,房屋所有权人则有权选择相应的程序。
在现行法律制度缺乏强制性收购规定的情况下,未达成收购协议的房屋拆除应通过征收程序解决。行政机关在未能签署收购协议时,应及时启动征收程序。若不及时依法进行征收而破坏房屋所有权人的居住与经营环境,造成房屋正常使用功能严重贬损,则构成行政侵权,需承担相应行政责任。
同时,行政机关因收购和拆除等先行行为而负有依法补偿或赔偿的义务,房屋所有权人则有权选择相应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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