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行政复议法》扩大了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增加下列情形:
一是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不服;
二是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决定或者工伤认定结论不服;
三是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订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行政协议;
四是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
对于行政机关来说:行政复议范围的扩大,对行政机关来说意味着工作量的激增和工作内容的新挑战。
建议行政复议机构要尽快组建匹配未来工作量的行政复议审查团队,加强内部业务培训以提高工作人员的专业知识,同时建立完善的案件管理系统,便于内部学习同时避免“同案不同审”。
对于行政相对方来说:新《行政复议法》在第十一条规定了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同时也在第十二条规定了行政复议的负面清单,有助于行政相对方了解行政复议的范围,拓展了行政相对方的维权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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