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15日,密山市人民政府作出4份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分别为【2013】39、40、42、42号)对委托人李先生等4户的房屋进行征收。委托人的房屋属于营业性用房,且经营多年,属于委托人的主要生活来源,征收方所给补偿标准明显低于本地商铺的价格,只参照当地普通住宅的价格进行补偿。委托人对该补偿不认可,特委托京平拆迁律师团对该征收的合法性提起法律审查,提高拆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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