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概要:
邬某等34户村民在上海市金山区新江村拥有房屋,均为面海2层以上小楼房,每户房屋面积均超过300平米,然而2011年上海市金山区建设和发展改革委员会征收其房屋,同他们签订空白协议,补偿标准为每人补偿36平米的房子,原有房屋超过补偿房屋的面积按建筑成本价进行货币补偿。经细细盘算,给的货币补偿还不够新房子的转修费,而得到的新房子面积远远小于现有房屋。遂集体委托我团队律师为其维权。
案情分析:
邬某等34户村民早在06年就全部转居民,房屋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应该周边房子市场价进行补偿。且该案从开始拆迁,都没有发布任何拆迁公告或者征地公告,也没有任何的拆迁相关文件向村民出示,该处以轻轨配套设施建设为名,实际的用地面积远远超出了用地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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