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何先生、于女士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薛正懿律师、蔡晓仪律师、高鹏超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省潍坊市某区管理委员会
【事件简介】
何先生、于女士系夫妻,二人在山东省潍坊市某地合法拥有一处宅基地,17年该地涉及到棚户区改造项目,在20年有关单位和人员却在二人的宅基地周边违法施工修建围墙,将二人的宅基地封闭在围墙之内。律师了解了情况之后,第一时间指导二人向潍坊市某综合执法局申请查处该事件,后该局答复称,该宅基地属于集体土地,其不是查处职权主体。于是,律师又指导二人向被申请人山东省潍坊市某区管理委员会会邮寄《申请查处申请书》,请求其对在自家宅基地周边违法施工修建围墙的行为进行查处,并将查处结果书面告知。自被申请人山东省潍坊市某区管理委员会收到申请后,一直未给予二人答复。最后,律师指导了二人去申请行政复议,在该复议期间被申请人才作出了《关于申请行政查处一事的回复》。
京平拆迁律师提出: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对于相对人递交的行政查处申请,行政机关应及时作出答复。本案中,被申请人山东省潍坊市某区管理委员会未及时作出答复,在复议期间才作出答复程序违法。
【复议决定】
最终,复议机关支持了京平拆迁律师的观点,决定如下:
确认潍坊市某管委会对申请人的行政查处申请未及时作出处理程序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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