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先生
【被告】西安市人民政府
张先生系陕西省西安市某村村民,在该地拥有土地房屋,现当地以棚户区改造的名义对张先生的土地房屋实施征收。因拆迁补偿问题达不成一致,张先生未与征收方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后其房屋被强拆。面对征收方蛮横粗暴的违法行为,张先生自行申请复议,并获得相关征收材料。但后续程序不懂如可开展,于是全权委托京平拆迁律师谷美玲、蔡晓仪代理自己的案子。
京平拆迁律师介入后,首先提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县政府强拆张先生房屋行为违法。后市政府查明拆除张先生房屋的为陕西XX拆迁工程有限公司,故而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驳回张先生的行政复议请求。京平拆迁律师认为:即使退一步讲,张先生所在房屋征收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但是根据国务院590号令规定,被告市政府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该拆迁公司为何参与棚户区改造项目,是否受委托进行房屋拆除。最终,西安铁路运输中院支持了京平拆迁律师的观点,判决:
【胜诉】
一、撤销被告西安市人民政府市政复决字(2016)XX号《西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二、被告西安市人民政府对原告张先生的复议申请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复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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