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户县人民政府
【被上诉人】张先生
【基本案情】
张先生系陕西省西安市某村村民,在该地拥有土地房屋,2015年9月1日,户县人民政府发布了《房屋征收通告》以棚户区改造的名义对张先生的土地房屋实施征收。因拆迁补偿问题达不成一致,张先生未与征收方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后其房屋被强拆。同年10月27日,张先生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通告。张先生在复议过程中得知存在被诉的房屋征收决定。无奈后续程序不懂如可开展,于是全权委托京平拆迁律师谷美玲、蔡晓仪代理自己的案子。
京平拆迁律师介入后分析认为,现阶段一方面等待复议结果,一方面也告知张先生对征收决定提起法律程序不可避免。2016年1月25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房屋征收通告》。随后京平拆迁律师直接针对房屋征收决定向西安市铁路运输中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支持了京平拆迁律师的观点,认为:在举证期间及庭审过程中被告未就征收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进行举证,视为其没有证据,同时未提交该风险评估的结论,应认定其程序违法。遂判决确认被告户县人民政府2015年8月26日作出的县房征决字[2015]XX号《户县人民政府关于XX村房屋征收的决定》违法。县政府不服,现提起上诉。
【胜诉】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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