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秦先生
【被告】长治市人民政府
【案情简介】
秦先生房屋所在范围隶属于案件所涉及的片区改造工程范围内,长子县人民政府向秦先生作出《长子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书》,又向秦先生作出《长子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秦先生在京平拆迁律师的指导下,对这两份《决定书》分别向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以上两份《决定书》。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长子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书》确认违法,对《长子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予以撤销。前一案已经生效,后者在二审中。
秦先生的房屋在2017年4月28日被强拆,认为其房屋系由长子县人民政府拆除,向长治市人民政府对拆除行为申请行政复议。
长治市人民政府在没有经过受理审理程序的情况下,并作出《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秦先生对此决定书不服,诉至法院。
【胜诉】
法院支持了京平拆迁律师的观点,认为本案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并认为长治市人民政府不经调查、不向被申请人取证的情况下,径直认为“该申请没有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而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属明显对法律规定的理解错误。
法院最终做出如下判决:
一、撤销被告长治市人民政府对原告秦先生作出的长政行复不受(2017)×号《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二、被告长治市人民政府对原告秦先生的复议申请进行受理并依法进行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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