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先生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李刚、和峰
【上诉人】庞女士
【被上诉人】潍坊峡山生态经济开发区XX街道办
王先生系山东省潍坊市峡山生态经济开发区某村村民,在该地合法拥有房屋,王先生为该房屋产权证上登记的产权人持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及《房屋所有权证》。因当地政府进行XX项目的需要,其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现其合法房屋由其子及妻子即第三人庞女士居住。2016年8月6日,被告街道办与第三人庞女士签订《XX商品房动迁协议书》协商同意该商品房动迁,且第三人已取得相应的征收补偿款。王先生随后发现该情况,认为自己的权利受到严重侵犯遂委托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李刚、和峰律师全权代理自己的案子。
京平拆迁律师介入后对此案进行了深度剖析,认为此案因为已经签订了征收拆迁补偿协议,首先要从协议本身找问题,指导王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确认《动迁协议》无效。但一审法院判决:被告街道办与第三人庞女士签订《XX商品房动迁协议书》对原告王先生不发生效力。故京平拆迁律师上诉至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胜诉】
一、撤销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2017】鲁XX行初XX号行政判决;
二、确认被上诉人潍坊峡山生态经济开发区XX街道办事处与上诉人庞女士签订序号为XX的《XX商品房动迁协议书》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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