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蒋先生
【被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案情简介】
蒋先生的房屋位于广西桂林市叠彩区某村,拥有合法的产权证明。2016年开始,当地政府开始进行拆迁,蒋先生的房屋及所属区域土地面临征收。为核实征收行为的合法性,三位京平拆迁律师指导蒋先生向桂林市国土资源局申请信息公开,要求公开针对此次房屋征收经由市县人民政府正式批准生效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在收到《补偿安置方案》后,三位律师认为桂林市人民政府做出批准该补偿安置方案生效的行为在实体与程序上都存在违法点,应当予以撤销。于是申请行政复议。但是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以“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做出了《不予受理决定书》,针对这份决定书,三位律师将广西自治区人民政府送上了被告席。
【胜诉】
法院在审查双方证据及质证辩论的基础上,判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的行为违法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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