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先生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黄群雁律师 陶朦朦律师
【被告】费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被告】费县公安局
【基本案情】
李先生系山东省费县某村村民在本地拥有合法房屋,并生活居住于此。该区域现面临征收拆迁,李先生未能与相关单位就拆迁补偿问题达成一致,暂时未与相关单位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2016年12月7日,被告费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第一次的限拆决定,因其程序违法,被告自行撤销后,于2017年1月17日卷土重来,再一次向李先生房屋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被告作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依法行政,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其作出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的行政行为违法,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李先生在和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面谈后,全权委托本所黄群雁、陶朦朦两位专业拆迁律师代理自己的案子。两位律师在介入本案后,首要是启动法律调查取证工作,获取拆迁办更多的违法点。
针对被告县城管局作出的限拆决定书,京平拆迁律师指导委托人诉至法院。遗憾的是,在此过程中被告依然不计后果的对委托人的合法房屋实施违法强拆。因有京平拆迁律师的提前指导,李先生得以保存相关证据,并拨打110电话,后县公安未履行相关职责,故针对县公安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违法行为也提起诉讼。
【胜诉】
县法院于2018年2月2日作出判决:
撤销被告费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费执法限拆决字【2017】第XX号限期拆除决定书。
一、确认被告费县公安局2017年4月17日对于原告李先生履行法定职责的请求未作出立案与否告知的行为违法。
二、责令被告费县公安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作出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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