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姜先生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赵健律师 董琛律师 鲁金艳律师
【被告】长春市国土资源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以下简称国土局经开分局)
【基本案情】
姜先生系长春市经济开发区某村村民,并与当地村民委员会签订了《XX村土地承包合同书》在其承包的菜田地自建温室及作业房,用于生产生活。其房屋所在村集体土地被征收后,姜先生就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问题一直未与相关部门达成补偿协议。后被告作出《违章建筑确认单》认定其承包经营近20年的土地被确认为违法用地。
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姜先生全权委托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赵健律师、董琛律师、鲁金艳三位专业拆迁律师组成的拆迁维权团队代理自己的案子。三位律师在分析委托人基本案情后,在调查取证的基础上,针对被告违法作出的《违章建筑确认单》行为,指导委托人诉至法院。
京平拆迁律师认为被告作为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有对土地违法行为进行的调查、认定的法定职责。但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其在作出《违章建筑确认单》前履行立案、调查的法定程序,并且其送达方式存在瑕疵,未能保障姜先生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的行使,故法院支持该观点作出判决
【胜诉】
撤销被告长春市国土资源局经济开发区分局2017年5月15日作出的《违章建筑确认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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