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范先生
【被上诉人】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政府
【基本案情】
范先生系青海省西宁市居民,其合法房屋所在区域被纳入该地区的城市改造范围内。同年城西区政府作出西政征字XX号《城西区人民政府关于棚户区(旧城)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以下简称《征收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进行了公告。
后因范先生未能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被告城西区政府遂作出《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范先生只能寄希望于法律的帮助,在多方打听比较之后,委托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赵健律师、孙清泉律师、肖广影三位专业拆迁律师组成的拆迁维权团队全权代理自己的案子。
京平拆迁律师经过专业调查分析,在调查取证基础上,首先指导范先生针对城西区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向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将有力证据提交至法院。但是一审法院同样没有纠正被告的违法行为,故三位律师指导范先生向省高院提出上诉。
京平拆迁律师指出被上诉人作出的《补偿决定》在评估机构的选定、分户评估结果公示及房屋征收评估委托等方面缺乏相关证据,且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不一致。最终,法院支持了京平拆迁律师的观点。
【胜诉】
一、撤销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青01行初XX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政府于2016年8月8日作出的西区政字[2016]XX号《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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