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索引】川建(2018)复决城字第X号
【申请人】李女士
【被申请人】乐山市某局
【案情简介】
2017年11月,四川省乐山市某局向家住乐山市某村的李女士作出了《限期拆除决定书》(乐X[2017]限拆第规-X号),认定李女士2007年未办理规划审批手续修建房屋的行为违法,责令李女士自行拆除该房屋。
李女士和家人对该《限期拆除决定书》不服,商量后决定采取法律手段维权,遂找到了北京最大的专业拆迁律所——京平律所。在和律师充分沟通后,将维权事宜委托给了京平的赵健、桑兆玉和张婷三位专业拆迁律师。三位律师经过仔细分析,认为乐山市某局作出《限拆告知书》的行为错误、违法,遂协助李女士提起行政复议,请求依法撤销上述《限拆告知书》。
【胜诉结果】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最终认可了京平拆迁律师的观点,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限拆告知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申请人的请求应当予以支持。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最终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如下: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乐X [2017]限拆第规-X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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